梨树县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整理后土地的重估服
务机构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编号:LDXMGL-2024-014
采 购 人: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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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磋商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 指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挥部,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磋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审办法》。 2.4“潜在供应商”指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响应本磋商文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
2.6“采购办”指梨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采购活动监督工作。
3.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磋商文件:
4.1 磋商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服务需求和评审办法
第三章 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5.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采购人可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
5.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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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响应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时间。
6. 磋商文件构成:
6.1磋商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响应资格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6.3 响应文件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7. 响应文件的编制
7.1 响应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人就有关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响应文件规格须采用A4幅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响应文件要求胶订。为便于评审,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7.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报价、磋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8. 响应报价
8.1 响应货币:所有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 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响应服务、工程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每种服务、工程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磋商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8.3 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将作为非响应予以拒绝。
8.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9. 磋商保证金
9.1 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账户名称,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基本户以转账支票(只适用四平市内,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2、3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磋商。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启当日起不少于10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启当日起不少于25天(遇到国家法定3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3日内开启的,有效期为自开启之日起不少于18天)。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同时供应商必须将票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章)装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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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内最后一页。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票据上必须注明响应人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等方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特殊约定:如果因响应人开户行没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业务范围,可以改为响应人开户行转账缴纳,但必须在开启现场提交开户行出具的无业务范围书面证明和转账票据两个原件,书面证明和转账票据复印件装订于响应文件内最后二页(加盖响应人公章或财务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9.2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启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响应予以拒绝。
9.4 落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6 磋商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9.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响应人代表和递交响应文件人不是同一人的;
(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在磋商过程中,严重扰乱磋商程序的;
(6)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8)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0. 响应文件有效期:
10.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开启之时起90天。响应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0.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1. 响应的式样和签署
11.1 响应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1.2 响应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响应的修改和撤回
1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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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响应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 响应
13.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响应文件规定的响应地点和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13.2 响应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骑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3.3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响应文件。
14. 磋商预备会
14.1 招标人将在响应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4.2 开启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启前,由监督人员或者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响应将不予开封。撤回的响应文件将原封退回供应商。
14.4开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响应文件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的;
(4)供应商名称与确认参加响应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5)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6)磋商文件规定开启时属于无效响应的其他情形。
15.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开启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磋商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审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 竞争性磋商
16.1 磋商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在采购办监督下由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要向采购中心出具授权函)。需要设立磋商小组主任的,磋商小组主任由专家担任,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磋商工作。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磋商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磋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磋商小组成员如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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