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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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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食品安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1)》(多个现行文件汇总奉献)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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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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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

(四)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五)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移送的案件被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的; (七)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九)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十)做虚假陈述,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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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二)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本级局长(含副局长)决定。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核审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主动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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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责令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

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直接予以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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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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