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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市试点人身保护裁定破解家暴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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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市试点人身保护裁定破解家暴难题

2010年08月05日10:03法制网-法制日报我要评论(0) 字号:T|T

人身保护裁定实现了四个转变:由事后被动干预变为事前的预防制止;由口头谴责变为书面限令;由无拘束力变为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由原来的软处理变为依法的硬制裁。为受家暴的一方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法院主动发裁定禁止身体暴力,其实是国家权力主动对家暴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当然是法律层面的进步。但是,公权力绝非是制止家暴的“万能钥匙”,无论哪起家暴案件的“锁”都能打开

由以前的稍不顺心抬手就打到如今公开保证不再动手,杨某终于脱离了与丈夫周某“水深火热”的婚姻生活。

脾气暴躁的丈夫周某经常因琐事殴打杨某,不堪忍受的杨某于今年6月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杨某原以为,在离婚期间,她少不了再受几顿“皮肉之苦”。结果,在7月2日,一份写明“禁止被告周某对原告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送到了周某手中,周某当场公开保证不再动手殴打妻子。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开始,重庆全市范围内的20个基层法院将在全国率先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开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人身保护裁定实现了四个转变:由事后被动干预变为事前的预防制止;由口头谴责变为书面限令;由无拘束力变为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由原来的软处理变为依法的硬制裁。为受家暴的一方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这一程序规定实施一个月以来,重庆市试点法院共发出7份人身保护裁定,由于人身保护裁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重庆市家庭暴力数量有了一定减少。 国家公权力提前介入家庭暴力

宋令友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际上将家庭内部的暴力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对抗,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并且,涉及人身的裁定尚无先例,这是个程序法上的创新。

裁定作出后,施暴方仍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人民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以前,妇女受到家庭暴力,要么找居委会,要么找妇联,但这些机构都没有执法权,只能进行调解,并不能给受害方提供实质的保护。人身保护裁定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从一般教育上升到司法手段,将最大程度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发生和蔓延,更加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利。”宋令友说。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陈屹对记者说:“事前发出人身保护裁定,就是要让群众知道,婚姻案件中有实施暴力的,可以申请法院保护。唯有此才能及时制止、避免家暴升级,家暴事无小事。简单说,裁定的意义重在警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规在适用范围上还适当扩展到个别赡养案件上。对一些不尽赡养义务、殴打老人的案件,亦可采用限制殴打的人身保护措施。

据介绍,裁定的效力是有期限的。如果是起诉前作出的,经送达后15日内未起诉的,自然失效。不过,在失效前,申请人、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裁定有效期。而在诉讼中申请的,保护期为离婚诉讼期间。在诉讼终结6个月内申请裁定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方多为女性,且大都在家务劳动中投入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受害妇女大多在事业发展和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如不对其进行保护,一旦离婚,其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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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令人堪忧。”陈屹说。

为此,重庆市高院在关于裁定的实施方案中贯彻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这实际上是婚姻法中无过错方适当照顾原则的体现。“施暴无疑是一种过错,对受害方适当多分一点,合情合理。”陈屹说。

据了解,实施方案规定,在财产分割上要体现对受害方的照顾,要坚持公平原则。裁判结果既要体现对施暴行为道义上的谴责,又要肯定受害方的牺牲和付出,还有坚持倾斜原则。对受害人离婚后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应予适当照顾,确保其生活质量不大幅下降。

陈屹介绍,在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时,应当优先考虑受害妇女一方,避免受害妇女因离婚而无法正常生活。

据调查,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不会止于暴力关系中的双方,还会延伸到下一代身上。有研究发现,50%至70%的成年施暴人,是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需要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受害方的抚养意愿。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特别是曾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化解举证难

长期以来,婚姻案件中涉及家暴案件的举证问题一直处于难以克服的困境。

陈屹向记者解释,“夫妻间暴力行为,外人很难知悉,这决定了家暴案件不像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会有第三方在场,所以就不会有证人出庭作证。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家暴案件的审理难度,受害者除了提供直接伤势证明(如受伤照片、医院诊断书)外,无法再提供其他证据”。

然而,此次新规明确了家暴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人申请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受害人提供报警出警记录、法医鉴定、病历、相关视听资料、社会团体相关记录等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

“如果施暴者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的,即可认定加害方事实行为存在。实际上也就是大大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陈屹说,“新规基本上扭转或改变了传统审案中举证难的尴尬局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就成为西部唯一的反家暴试点单位,该院民一庭法官李雪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一直是这么操作的。受害方一旦提供了基本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时,法官就会认定符合发裁定的条件”。

李雪说:“这肯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突破。但是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处理家暴案件,法官首先是偏向受害方的。”

在渝中区法院审理的苟某诉余某离婚案中,苟某诉称余某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并且苟某对余某的经济状况毫不知情。余某则辩称自己负债累累,且无共同存款。法官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确认余某殴打苟某,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极大,据此认定存在身体暴力和经济控制。

据了解,审理因家暴引发的离婚案件,受害人请求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应当予以支持。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考虑受害人所受的伤害,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人身保护裁定是把“双刃剑”

虽然人身保护裁定在反家暴上是把利剑,但也有专家认为,裁定的发出并非都像理想中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效。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登科说,像法院主动发裁定禁止身体暴力,其实是国家权力主动对家暴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当然是法律层面的进步。但是,公权力绝非是制止家暴的“万能钥匙”,无论哪起家暴案件的“锁”都能打开。

马登科说:“目前,我国家庭暴力主要是身体暴力,即拳打脚踢式的伤害。人身保护裁定对于身体暴力当然可以运用公权力禁止加害方再施暴,却无力强制已经没有感情、长期不沟通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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