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中外新闻事件谈新闻伦理与法规
摘要:新闻事业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影响力是空前的,新闻媒体在各类新闻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趋复杂化,可以说媒介改变了世界,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我们去关注。
关键词:新闻伦理与法规;媒介审判;媒介失语;媒介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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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经济大爆炸的时代,换言之,也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而媒介充当着传播者的角色,我们现在浏览的各种各样的新闻事件,从国外到国内,从国家大事到生活琐事,这些都离不开传媒的介入,传媒带来了生活节奏的空前提升,从传统的报纸到现在各大的新闻网站,人们获得新闻的渠道可谓多种多样,但是大家在浏览各种信息的同时,不知不觉间就会顺着某种思路去联想某条新闻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说说“媒介审判”。现实生活中,媒体通过对某一新闻事件的报道和自身对社会的强大影响力和思想控制能力,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大肆的渲染,例如:“将小偷示众、将嫌疑犯游街”等。这样的行径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上升到一个高度,叫做人权,外媒说中国是一个没有人权的国家,其实外媒之所以这样说绝非凭空捏造,为了应对外界的质疑,国内用“中国威胁论”来解释,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最令民众心寒的是中国媒体自身的做法是非常明显的给人以把柄。作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眼睛,中国媒体的这些愚蠢的做法不仅有损媒体自身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更是对中国这个所谓大国形象的侮辱。
在国内,最为典型的媒介审判的案例——“药家鑫案”。这个发生在四年前的案件至今被中国民众所谈及,媒体对此案件可谓是用尽了心思,舆论倾向异常的明显,这是完全违背新闻伦理与道德的失职行为,从案发到审判始终,通过媒体带有思想倾向性的单方面报道,药家鑫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重新审视这个案件,从案发到审判结束,发现媒体在这一事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强大作用。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的时候,要尽可能的做到客观、公正,要尽可能的避免带有思想倾向色彩,而在这个案件中,媒体不仅没有考虑到这些最基本的新闻道德,就连统治阶级一直强调的人权也是视而不见,这个案件的受害家属说“要对药家鑫严肃处理”,这种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一个普通家庭,在谈吐之间会是这样的表述吗,这话怎么听都像官话套话,所以我就猜测,这是否是媒体所要表达的思想倾向呢,媒体确实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媒介监督绝对不等于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对媒介监督权利的误解,可以说是媒体对于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滥用,可是在这个特殊的背景环境下,即使是司法机关,也不敢不给媒体面子,究其本质:新闻媒体通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强大的传播效率,来统治大众舆论,形成舆论场,进一步来说,是在用舆论压力来给法官施加压力,从而达到干预司法的目的,由于中国的国民素质低下和体制性缺失,也给媒体干预司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间接地影响到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回过头来看药家鑫案,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媒体的强大威力,药家鑫必死无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却忽略了案件背后的反思,药家鑫为什么会有这种暴力行为,媒体如此的关注和报道药家鑫案,会对药家鑫的家人造成怎样的心理负担,这些最应该引发的思考统统没有,有的只是铺天盖地的谩骂和责备。这是舆论暴力,而药家鑫,正是舆论暴力的牺牲品,中国现如今倡导新闻自由,但是过分的新闻自由已经完全的影响到了司法独立,这个天平已经完全的倾斜,媒体通过媒介审判来证明自己的存在,记者通过媒体来证明自己
无冕之王的地位,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中国国民如此的抵触记者,无论各行各业,谈记者即色变。
药家鑫案是因为媒介暴力加重了处罚,国内还有因为媒介审判减轻处罚的案例:湖北女
子董晓阳贩毒174.7克,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滑稽可笑的是因为其在监狱中用千纸鹤折出了一篇《千字忏悔文》,从而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因为媒体的审判,最终,董晓阳改判死缓,可见,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公正性的影响是多么的巨大。国内还有很多媒介审判的案例:张金柱案、蒋艳萍案、夹江打假案等等都值得我们去深思。在国外同样存在着类似的媒介审判的案例——“美国白宫特工门案”。此案件中,米勒和《时代》周刊记者库珀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美国国家机密,进而在报刊中发表,从而影响到了美国司法机关在审判时的公平公正性,具体内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表层来看,媒介的介入对案情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媒介审判是违背新闻伦理与法规的不良行为。
其次,我们来谈谈媒介失语。我在网上看到的一则媒介失语的案例是这样的:“新华网西宁12月30日电(记者马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依法对一重大犯罪团伙的25名成员作出终审判决??”,具体的报道搜索媒介失语即可。在法庭宣判的同时,新华社的记者已经断言到了判决结果,其实这就是媒介失语的开始,因为这个恶性事件并不是全程公开的,只有终审判决的庭审结果是公开的,说明了当时的媒体已经替司法机关做出了审判。
最后,我想说说我在网络上看到的违背新闻伦理与法规的三种行为——有偿新闻、新闻性广告、犯罪行为过度描述。上面谈到的媒介审判的案例和媒介失语的案例都属于第三种——犯罪行为过度描述。究其原因,是因为媒体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过分的渲染犯罪细节,增加报纸或者是这则消息的可读性,从而增加收益,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在经济利益面前,社会效益已变得无足轻重。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想真正的认清其中的是非曲直,仍然需要相当的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而这正是中国国民所匮乏的,中国的新闻事业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