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内业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内业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内业资料,为项目安全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内业资料是指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在从事项目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以文字、数据、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记录。 第三条 安质环部工作人员有保护安全内业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共同保护内业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为安质环部及项目部工作服务。
第五条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工作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安全内业资料的管理由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安质环部依法依规管理本项目安全内业资料,明确管理安全内业资料的人员,增强部门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意识,创造条件提高安全内业资料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资料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 安质环部统筹规划本项目的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在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安全内业资料工作计划、规划;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安全内业资料各项管理规定;
(三)贯彻执行本项目安全内业资料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负责本项目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记录的编制、收集、整理和管理。
第八条 安质环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参加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业资料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内业资料的管理
第九条 资料的编制
(一)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业主和监理要求,按规定格式要求编制资料。
(二)资料应采用打印的形式并手工签字;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签章手续必须齐全。
(三)照片及声像资料,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
(四)各项资料须使用原件;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或扫描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十条 资料的收集
(一)安全内业资料由安质环部负责收集。
(二)收集的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纸质资料应有相应的电子文档备份。
第十一条 资料的整理:要以事件特征为依据进行分类,特征相同的为一类,根据分类和时间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资料的立卷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案卷的价值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二)根据案卷的保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一般。 第十三条 资料的保存:按照保存年限和保密级别保存,并编制检索工具;保存的资料书写和载体材料须能耐久保存。
第十四条 资料的查阅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内业资料的,应填好内业资料查阅单,并现场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办公室。
(二)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外借手续,经安质环部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
(三)借阅绝密、机密、秘密资料要经安委会领导批准。使用人对所借阅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资料的监督:安委会根据安全内业资料总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监督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资料的销毁:须报安委会领导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
以上负责监销,并做好纪录。
第十七条 资料的备份:所有有价值的文件、纪录等必须备份。备份与源文件分开保存。
第十八条 资料的移交:按照《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向相关部门移交整理好的归档资料。
第四章 资料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本项目安全内业资料的管理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安全制度 (二)现场安全制度 (三)安全应急预案 (四)各工种、设备操作规程 (五)安全会议 (六)安全教育培训 (七)安全技术交底
(八)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九)安全生产费用 (十)安全生产奖罚 (十一)安全日志
(十二)安全工作总结及计划 (十三)各种安全报表
(十四)业主及监理指示或指令等。 (十五)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第五章 经费和设备
第二十条 项目部每年为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划拨一定的经费,有计划地为资料管理工作配备复印、扫描等设备,保证资料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编制、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善的; (二)涂改、伪造安全内业资料的;
(三)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安全内业资料的; (四)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安全内业资料的; (五)未按手续借阅、外带安全内业资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质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