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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网考任务超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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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看,申请人可以将某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决窍保留下来,免于公开。例如为实现发明目的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所设计的最佳实施方案。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的并经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该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组成的。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部分,二者分别为独立的文件,但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专利法上体现为,权利要求书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正如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交每件外观设计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照片或图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并且在黑白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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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要说明

四、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申请文件向专利局提交以后,允许申请人对其进行修改。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法律这一规定是对修改范围所作的限制。

五、专利申请的审批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形式审查制。

1、发明专利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批的核心是该申请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程序有几个环节。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2)早期公开

《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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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质审查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是否符合“三性”要求;申请主体是否具有单一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授权并公告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权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形式要求是否合格。包括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有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有无委托书;申请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的单一性申请原则。第二,审查申请是否有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2)授权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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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专利申请的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复审提出的条件

(1)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2)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应按照一定的格式提出。

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存在两种:一是撤销原决定;二是维持原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专利审批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

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专利局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1、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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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者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与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11)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不服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执行复审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执行复议的机构是行政复

议处。行政复议在程序上则适用《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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