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作如下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与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采用法定原则与约定原则相结合的体例,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归单位。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第五章 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
(一)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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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权
(5)进口权
(二)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热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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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许可合同的分类
专利许可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来进行的,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普遍许可合同
2、排他许可合同
3、独占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
5、交叉许可合同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除应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外,还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其结果是专利权终止。专利年费的数额每3年递增一个幅度。
因缴年费问题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年费交纳,造成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因在该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最迟在该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请求恢复权利。
2、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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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2)正确行使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或者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文件。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我国专利机关受理并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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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的相距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二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再提出申请。
(4)后一申请须与第一次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文件。
2、说明书及附图
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文件。如有附图,应当有附图说明。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使公众能够直观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基于说明书在专利制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各国法律都无例外地要求说明书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充分公开”。在Trips协议第29条,就有这样的规定:“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按照中国专利法第26条之规定,充分公开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最基本要求,而充分公开的客观标准为:说明书应当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未能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可能导致专利申请驳回。充分公开并非毫无保留的公开,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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