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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网考任务超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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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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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一定的形式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都是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定的。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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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一般而言,发明创造一旦公开,就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而失去新颖性,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的公开,并不失去新颖性。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第三人用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两种公开都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属于非法公开。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项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些国家的专利法和《专利合作条约》中,创造性这个概念被解释为非显而易见性。即要求保护的发明和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对相同领域具有一般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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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人来说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推理和试验即可得出的这样的东西就不具有创造性,无法获得专利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新颖性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

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是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章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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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需要掌握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明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概念、范围。

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

1、专利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

2、专利权人,即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利权的归属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发明创造活动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均作出了做出创造性贡献,则全体人员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各国的专利法一般将自然人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职务发明创造;从属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所有。而从属发明创造应归单位还是个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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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2、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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