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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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XX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八条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实名制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实名制平台对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检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对未按约定实施的总承包企业,应及时督促整改。未整改的,涉及实名制管理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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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雇佣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做好建筑工人信息的登记、核实与录入;对实名制相关数据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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