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
王振宇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参考》 【年(卷),期】2010(000)024 【总页数】2
一、积极完善辽宁的财政支持政策。
1.建立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发展基金。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建设过程中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做法,应积极筹建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一是省财政每年现有的 3亿元专项资金存量;二是视省财政状况适当增加财力增量;三是整合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四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资源;五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由此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贴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形式,支持沿海经济带优势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延长省财政税收增量返还政策的时限。按照《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规定,从 2006年1月1日起,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上缴省级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以 2005年为基期,省财政给予 70%增量返还,此项政策执行到 2010年。鉴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规划期为 10年(2009~2020年),为此建议省政府将该政策延长至 2020年,同时返还比例可在原 70%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增减(如第 1年高比例返还,其后逐年比例递减),以确保政策措施的连续性、有效性。
3.适当增加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措施的资金规模。按照《关于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从 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 2000
万元园区招商引资奖励,采取基础奖励和大项目奖励两种形式,调动园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为此,建议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资金规模,灵活运用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沿海经济带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4.构建省财政利益调节机制。伴随着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形成,在中部城市群、辽西北、沿海经济带市县间,由于生产要素的流动,必然产生税源、财源在不同地区不同级次间的转移,出于地区利益的角度,极易形成行政阻隔和“诸侯经济”。为此,可从省级财政的层面,妥善处理好相关区域“存量”与“增量”利益关系,通过合理设计纵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构建财税收入比例分享机制,确保不同地区共享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成果。
二、积极争取国家的财政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国家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增量返还、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等形式进行了专门支持。为此,建议参照上述区域开发建设中的政策“标尺”,积极向国家争取,在 2009~2020年规划期内,给予辽宁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支持。
2.积极争取增值税全面转型试点区域。我国自2003年开始试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在抵扣范围、抵扣数量上做了诸多限定,具有较明显的生产型增值税特征,在抑制投资过热的同时,也带来了投资约束的“负向”激励和“逆向”调节。鉴于辽宁作为兼具老工业基地和沿海的特殊省份,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兼顾发展的同时,亟须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必要的投资“洼地”,为此建议中央将辽宁作为增值税彻底转型的试点区,并为该政策在全国的推行积累经验。
3.积极争取辽宁区域经济“成分”的改变。长期以来,沿海省份地理位置和计划
经济时期“辉煌”使辽宁在区域经济划分上,同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一起成为“富人俱乐部”。虽然经多方努力,辽宁“成分”问题有所改观,但尚不彻底。特别是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保证能力,辽宁富人经济“成分”问题就开始显现。置身于老工业基地的特殊区域,伴随着沿海经济带规划战略的提升,建议积极开展辽宁区域经济“成分”相关政策研究,力求全部或部分比照执行中部或东三省的财税优惠政策。
(笑之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 12期《支持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