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122. 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证券、保险领域,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
123. 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基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x)
124. 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125. 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各部门应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
126. 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视情况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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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128. 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平行比对,确保己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x)
129.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放管
133.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静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x)
134.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釆购。(√)
135.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8年,
141.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釆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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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釆购与纸质釆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 (√)
143.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岀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
144.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运 147.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
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岀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 148.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
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釆购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
154.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釆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
155.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
156.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台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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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160.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AEO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
161.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公共
164.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采用政府投
167.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
168.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 (√)
169.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 170.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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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两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i亍政車督1、事前百扫、.分业笠督.巨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x)
179.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各级
184.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釆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
185.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 (√)
186.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査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资源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x)
187. 根据《“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釆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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