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机关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
第三、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等活动。并且有助于融合现代法治和程序正当观念,使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接轨,逐渐趋向依法行政,真正实现平等、自由、开放、透明、公正、效率、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四、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如果没有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会发生行政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说,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则:
第一、举证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即要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也要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因素,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有违法的。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证明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就必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已经具备了作出裁决的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取证,则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可是,如果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