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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无需就具体项目施工事宜向承包人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
10.5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0.6若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承包人对上述款项的扣除有任何异议,应在接到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通知后[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10.7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中途变更方案或发生设备及其他服务的调整变化,相应费用的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1. 初验和终验 11.1全网初步验收
11.1.1具体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 ]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提交项目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按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和工程结算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于收到申请及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的,则由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签署承包人提交的全网初步验收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自全网初验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载明的初验合格之日进入试运行阶段。
11.1.2初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开始重新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达到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的,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11.2.1试运行期[ ]。
11.2.2试运行期内,系统运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出现不符情况,由承包人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间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试运行期内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试运行阶段(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 ]日,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解除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
11.2.3试运行结束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的终验申请报告,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在接到申请后[ ]日内按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终验由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测试标准,由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更正和修改。承包人更正、修改后必须再次按照本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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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因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要求改变方案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工期应按照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且承包人无需就已确认的延误期间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11.4工程验收及系统运行适用以下标准: 11.4.1国家、地方、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
11.4.2原邮电部、原信息产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信以及本合同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发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11.4.3招投标或竞价文件的相关约定。
11.4.4审定的设计文件、设计批复、设计变更和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资料。 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11.5承包人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建标[2000]2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各专业施工规范(详见附件2)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届满而承包人施工仍未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中止直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及违约责任。
11.6工程终验合格后[ ]日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移交工程的全部资料文件。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12.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2.2保修责任
12.2.1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通信管道和通信线路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年;在保修期内若出现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的通知后在承包人所在地区(市)县6小时、其他区(市)县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处理修复并承担费用;且承包人应积极为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和维护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
12.2.2保修期内,如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包括保修期服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承包人应当按照具体项目签约合同价的[ ]‰支付违约金。
13.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承担的保险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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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险种:[ ]。
(2)保险范围:[ ]。 (3)保险金额:[ ]。 (4)保险费率:[ ]。 (5)保险期限:[ ]。
14.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或订单,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5.违约
15.1.3如因承包人原因使得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承包人应就该等延误向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均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下列比率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则延迟履行的第()周,承包人应每周按相当于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第()周,承包人应每周按相当于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 ]周以上,承包人应每周按相当于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周时按1周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
并且,如承包人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 ]%时,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15.1.4承包人应按实申报工程结算费用,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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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查,审减额为送审总额 [ ]%(含)-[ ]%的,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等同于审减额的违约金,如审减额为送审总额以下[ ]%以上(含)的,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双倍于审减额的违约金。
15.1.5承包人未能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工程施工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赔偿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的相应损失。
15.1.6承包人存在本合同4.2.3条规定情形给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返还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15.1.7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报告外,承包人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或者谎报。否则,除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支付具体项目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
15.1.8除非发包人解除本合同,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15.1.9根据本条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时,如无最终结算金额依据,则违约金按本合同签约合同价计算。
15.1.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发包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承包人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发包人(含发包人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发包人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16.索赔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接受了[终验合格证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终验合格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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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争议的解决
17.1所有因本合同及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及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及订单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他部分。
17.3发包人有权代具体项目业主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8.保密
18.1承包人对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提供的所有资料、与具体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与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以及承包人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承包人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承包人仅可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8.2 承包人仅得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承包人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材料原件全部返还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承包人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18.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承包人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承包人独立开发的。
(3)承包人从没有违反对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承包人披露的,但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8.4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具体项目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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