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任务由来
花桥污水处理厂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地处浏阳河与圭塘河两河交汇的南岸、京珠高速以西、火焰路以北、沙湾路以东、人民路以南区域。花桥污水处理厂于2009年5月正式投入运营,一期处理规模16万m3/a,二期扩建工程于2015年底完成,扩建后处理能力达到36万m3/a,同时,二期扩建将污水厂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提级到一级A标准。
花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污水处理采用AAO工艺,消毒采用紫外消毒,尾水经提升后排入浏阳河。污泥采用离心浓缩脱水一体机脱水后,运往长沙市市政污泥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中心处理。
二期改扩建工程一方面在原一期工程基础上主要增加了深度处理的高效沉淀池与深床滤池,另一方面新建20万m3/d规模的二期处理设施,采用多段式改良AAO工艺和深度处理的高效沉淀池与深床滤池,将出水水质提升至一级A标准并将处理规模提升至36万m3/d。一期污泥维持原离心脱水工艺,二期污泥采用“机械浓缩+离心脱水”工艺。
花桥污水处理厂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三期改扩建工程厂址选在现状已建一二期用地的西南侧。本期工程按照远期一次性征地217745 m2,三期工程用地面积88000m2。工程设计年限为2025年,本次评价范围为三期扩建工程,一、二期改造工程,本期工程截流的合流污水工程及尾水管工程。项目建成后出水水质将达到《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的一级标准。
1.2项目建设特点
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本次工程设计年限为2025年,建设内容主要为:三期扩建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m3/d,K=1.3;一期改造工程设计规模为16万m3/d,K=1.3;二期改造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m3/d,K=1.3;截流的合流污水工程设计规模为52万m3/d;新建尾水管尺寸为2-3m*2.5m箱涵。污水处理采用AAO工艺,总投资约为115687.27万元。
1.3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于2018年8月委托湖南天瑶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承担长沙市花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三期)(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为三期扩建工程,一、二期改造工程,本期工程截流的合流污水工程及尾水管工程。
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我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赴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和调查,对评价区开展了全面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资料收集工作,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了公众意见征询,经综合整理和认真分析,根据项目特点并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完成了《长沙市花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三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如图所示。
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4关注的环境问题
本工程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工程现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改扩建工程,以及工程在下阶段的运营过程中对矿区及周围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声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关注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工程的清洁生产水平以及存在的环境风险。
1.5报告书主要结论
长沙市花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三期)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选址符合要求,总平面布置合理。本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可行,废水、废气、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可得到安全、合理处置,工程建设在落实环评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后,不会改变当地环境功能区划,公众参与显示本项目能够被公众认可,环境风险在可接受
范围内。因此,本工程建设时,只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有关的环保法规,从环保角度分析,本工程的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1.2国家法规、规划
(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33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5)《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7)《国务院关于防患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
(8)《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9)《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颁布;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