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可以说是人类发展历史中最早被驯化的家养动物之一,最初的时候人类驯化狗的目的不是为了日常你食用。国家到目前为止,没有发布狗类屠宰检疫的规程,说明狗肉的销售和运输都不合法。本文为大家整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对于吃狗肉的讨论由来已久,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狗作为伴侣动物不再按照畜禽管理。此次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意见稿将狗不再按畜禽管理,意味着以后屠宰动物检验检疫中就不会有狗这一项,没有检验检疫证明就意味着狗肉的运输、销售都不再合法化。
不在畜禽目录里就不能开检疫证,没有检疫证就不能合法运输。现在大型的屠宰厂是没有办法屠宰狗的,因为屠宰狗没有办法电击晕的,鸡和猪在屠宰前都是用电击晕的然后再放血,一般大型屠宰场都不会宰狗,只有一些小型的私人屠宰厂,官方会默认他们作为民营屠宰场的合法身份,他们会宰杀畜禽。
中国没有饲养和繁殖“肉狗”的传统。狗肉来源复杂,很多号称肉狗养殖的地方都是从其他地
方偷运过来的,这些狗各种品种都有,有的生病,有的怀着孕,有的还带着项圈,一看就不是统
一养殖的,而是来自于偷毒盗抢。
犬只的生物习性和疫病传播特点决定,犬不适合作为肉用动物规模化饲养,因此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犬只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经济层面都不可行。由于缺乏完善的检验检疫规定,食用猫狗存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巨大风险。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也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多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毒杀和偷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不仅风险较大,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也存在严重的动物福利问题。
国家没有出台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所以不需要检疫的理论是错误的
因为国家出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的检疫规程,因此,必须检疫。
◆再则, 所杀活犬多数来源不明,没有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不能进行产地检疫,无法取得动物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就是说这些活犬没有农业部要求的一犬一证,违反《动物防疫法》第25条和第43条屠宰、销售、运输的动物必须要附有检疫证明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应按照第78条,进行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和第5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而活犬是餐馆采购回来的食品原料,活犬必须经过产地检疫,拿到动物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合法。
◆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所以,餐馆采购活犬时必须依法查验活犬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提供不了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进行处罚。
◆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没有对饲养的动物,也就是狗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法第14条第三款和《畜牧法》第41条第三项规定,强制免疫需要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包含在养殖档案内,根据《畜牧法》第66条规定,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食药监食监二[2017]81号文件第三条提出,为提高畜禽质量安全水平,要求食药监重点整治餐馆的暂养行为;
◆最后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运输动物前,货主应申报检疫。此餐馆这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犬,应依据本法第59条第三项,和《犬产地检疫规程》进行补检。但补检的前提是必须要提供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畜禽标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实验室检测报告,提供不了就无法补检,活犬只能原地饲养,一旦发生屠宰、销售和运输,动监部门应对餐馆再次进行处罚。
有检疫规程,有法律依据的条款 , 只要执法部门【动检,食药监】履行法定职责,就可以依法查验并依法处罚 。
所以国家没有猫狗类屠宰检疫规程,狗不再列入传统畜禽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意味着今后食用狗肉失去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符合当前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对狗作为陪伴而非食用目的的主流
认知和看法。
汇宠 App: 集宠物新闻发布、宠物领养、宠物挂失、宠物救助、宠物用品经营、宠物娱乐于一体化。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宠物狗、猫的相关资讯或具体内容的,欢迎下载汇宠APP我们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