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村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和离任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条 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业务指导。乡镇(街道)作为农村审计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
第三条 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五条 农村经济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有下列几个: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单位;
第六条 农村经济集体经济审计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七)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信访审计;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为避免发生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同时承担三资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现象,乡镇(街道)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
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必要时,经县农业局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体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中介机构在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九条 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县农业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一)集体经济负责人或相关主要人员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的审计;
(三)根据县政府的部署进行的审计。 审计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和实物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审计人员在场。证明材料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中介机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完毕后,中介机构应当向乡镇(街道)和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乡镇(街道)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其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