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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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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村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和离任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条 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业务指导。乡镇(街道)作为农村审计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

第三条 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五条 农村经济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有下列几个: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单位;

第六条 农村经济集体经济审计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七)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信访审计;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为避免发生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同时承担三资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现象,乡镇(街道)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

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必要时,经县农业局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体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中介机构在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九条 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县农业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一)集体经济负责人或相关主要人员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的审计;

(三)根据县政府的部署进行的审计。 审计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和实物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审计人员在场。证明材料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中介机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完毕后,中介机构应当向乡镇(街道)和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乡镇(街道)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其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村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和离任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第二条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业务指导。乡镇(街道)作为农村审计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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