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重新归纳)
31. 简述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
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子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与教材不同,可按讲义或教材答)
32. 简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人关系的种类。
依据投资行为形成关联企业关系或关联人关系;依据企业管理活动形成关联企业关系或关联人关系;依据企业支配合同形成关联企业关系;特定关联人的家庭成员,或与特定关联人关系密切并在关联交易中相互输送利益的其他人与关联人所在的企业之间是关联人关系。
33. 简述公司解散及其原因。
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合并、分立;被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与教材不同,可按讲义或教材答)
34. 简述公司普通清算的程序。
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办理注销登记。(与教材不同,可按讲义答)
35.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债权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与教材不同,可按讲义或教材答)
36. 简述公司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有何不同。 公司自愿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公司强制解散由作出强制解散决定的主管机关决定清算组人选,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决定清算组人选。(题目不对,以上讲义答案,是旧公司法的内容,新公司法已取消这种差异)
新《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7. 简述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收;普通破产债权。
38. 简述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
欠缺清偿能力;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长期地欠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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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我国最高院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教材没有,应在第30章讲解)
39. 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是相对权;财产上的请求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须是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上的请求权。(教材没有,按讲义答题)
40. 简述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行为须是公司负责认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负责人的行为须是实施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个人资格;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要件。(教材没有,按讲义答题)
五、论述题
1. 试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基本性质是民事行为;公司成立是政府主管机构核准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状态。
行为的效力不同:设立行为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设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成立,公司未成立,设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发起人负担;公司成立意味着,一个新的民事主体产生。
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教材没有,在第三章分析)
2. 试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
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设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出资不能象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出资证明书不能上市交易;财务信息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教材不同,可按讲义答题)
3. 试述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的优点和缺点。
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巩固公司资本结构,能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缺点:第一,要求公司的资本总额在设立时必须全部发行完毕,增加了设立公司的难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闲置。第三,增资程序繁琐。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筹集资金灵活方便,增资程序简单、方便。缺点:容易导致公司的滥设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交易安全。
折衷资本制是对前两者的修正。既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设立欺诈行为。无论是对于公司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护,都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公司资本制度,也是代表着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教材内容不完全相同,以讲义为准。)
4. 试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就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说,股东一般具有以下权利: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要、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如下: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填补的义务;不得抽回其出资的义务;承担遵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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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义务。(按教材答题)
5.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制度。
股东会的类型: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会议的召集与支持人:出资最多的股东。
定期会议是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一到两次,由全体股东出席。
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任一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其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与主持。有的国家规定在必要时可由法院召集。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一定日期前通知全体股东,以便股东作好准备。会议通知一般采取信函的方式发出,有的国家规定采用挂号信函的方式发出。(对教材的整理归纳,可按讲义答题)
6. 试述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概念:发起人在实施设立公司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该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按对象分两种情况:
(1)设立公司时,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表现在:发起人非公开的获得特别利益或报酬;发起人滥用设立费用。
(2)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律,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表现在:设立事务范围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实施设立行为时,违法致第三人损害。前者由公司负担;后种情形由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共同负担。(教材不够全面,按讲义答题)
7. 试述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制度。
我国公司法上监事会得职权有: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分);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2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分)
上述法定职权对制约董事或经理的权力,保护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但还有许多须完善的地方,最重要的是虽规定了职权,但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有可能使上述职权得不到有效保障。(2分)
任举一例,给(2分)。(与教材不同,按教材答题)
8. 试述资本维持原则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上的体现。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资产。
这一原则的功能:一是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二是防止股东对赢余的过高分配要求导致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货币以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公司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9. 试述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的含义: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非指绝对不变,仅指不得随意变更。
功能:防止资本随意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避免资本过剩,降低投资回报。如,增加或减少资本,须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如是减少资本,还须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否则不能变更。
10. 试述董事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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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指董事、监事、经理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般来说,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董事、监事、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第二,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在公司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第三,竞业禁止的义务。(与教材不同,以教材为准)
11. 试述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股票和债券作为有价证券,除了在发行主体、权利性质、偿还期限等方面存在区别以外,还有以下不同:
收益的多少不同。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
风险的大小不同。持有证券的风险往往比持有股票的风险要小得多。 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与教材不同,按教材答题)
12. 试述公司分配的顺序。 公司利润法定的分配顺序是:
弥补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超过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后的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评价:贯穿了资本维持原则,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教材内容不完全相同,以讲义为准。)
13. 试述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与其法律调整。
消极作用: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教材没有,应在第24章讲解)
法律规制意义:防止垄断,对其滥用市场势力做出规制,保护有效竞争;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利益;促进规模效用的实现。(教材没有归纳)
14. 试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司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其适用条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1)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主体要件方面,包括法人人格滥用者和法人人格否认主张者。 (2)行为要件方面,是指公司人格利用者已经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3)结果要件,指公司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实际民事损害,并且这种滥用行为与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答案与教材不同,已按教材修改)
15. 试述我国法律对破产界限的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结合我国国情,对本条的理解应当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总括句,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二选一的递进条件句。
如此就形成两个标准,即(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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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16. 试述我国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原则。
我国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原则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即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认足章程中所定的资本总额,只须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募集,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4分)
如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5%,3个月内缴清。这表明采用的是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但又规定未认足的,合营各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认足,这与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又有不同,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制也不同。(4分)
评价:吸收了法定资本制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优势;又防范了法定资本制的不足,即难以一次性筹集法定数额资金,或资金闲置之缺陷。(教材没有,按讲义答题)
六、案例分析
1. 某国有企业拟与美国某公司合资举办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中方占85%,外方占15%。合同约定第一期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后10个月内缴清。公司资本全部缴清后,美国某公司将其出资的50%转让给了该美国公司的董事长个人,美国公司在出资转让后将这一转让通知了作为中方的某国有企业。
问 :1. 该公司的资本构成及其出资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2. 美国公司的出资转让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资本构成的违法之处:法律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外方出资不低于25%;本题仅占15%;第一期出资依法应在成立后六个月内缴清,题中第一期在公司成立后10个月内缴清,违法。法律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外方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题中,外方出资转让未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剥夺了合营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2. 张、王、李三人拟设立张王李日化有限公司,计划各出资20万元,张以价值2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王以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李以价值10万元的专利技术和1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三人签定的发起协议约定设立风险由三人各负担1/3。其后王受委托申请了张王李日化有限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张、王、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张王李日化有限公司(筹)的名义与某律师事务所签定律师服务合同,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验资服务合同,与某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签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以上三份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为25000元,上述三中介服务机构均依约提供了有关服务,后因未能取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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