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展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 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和相关标准、 规范, 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诊所、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一、组织管理
(一)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 员,
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二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 的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清洁消毒与灭菌、隔离、手卫生、医 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源性感染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 医务人员职业生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 (兼 )职人员负责对全体职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
二、基础措施
(一)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二)环境与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 染物,再清洁与消毒。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
(三)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灭菌应达到如下要求
1.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灭菌;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 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2. 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
3.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 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5.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医疗 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367-2012) 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层医疗机构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 2 部分消洗消毒及灭菌技 术操作规范》 (Ws310.2-2009) 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法灭菌 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
(五)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 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 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
(六)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针 品,虽
未使用也不可放入无菌容器 ( 包装 )内,应重新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 购入时索要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 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验收,建立出入库登 记账册。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灭菌口期及失效日期,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等,发现不合 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不得使用。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上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使 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八)应根据消毒对象选择消毒剂的种类,所用的消毒剂必须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购入时索要《消 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证明文件,建立进货验收和出入库登记账 册,严格按照消毒剂
(兼)职人
(“5.8.1.
压力蒸汽灭菌”节选见附件 1)。没有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认
(镊 )。从无菌容器 (包装 )中取出的无菌物
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剂的使用
浓度、配制方法、消毒对象、更换时间、影响因素等,保证消毒效果的可靠、具体选择原则和适用方法参
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WS/T367-2012) “附录C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的要求 (节选见附 件 2)。
(九)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规范抗菌药物的种类、剂量、给 药时间和途径,严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
(十)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和正确率, 特别是在诊断、 治疗、护理等操作前后严格实施手卫生, 有关要求参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1 3-2009)(节选见附件 3)。
(十一)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十二)诊疗工作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作。
(十三)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弃置于符合规定的利器盒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 等锐器,落实防止锐器伤的各项措施。
(十四)医务人员应当参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准。
发生 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 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当于 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重点部门 (一) 手术室
1. 独立设置、分区明确、流程规范、标识清楚、清洁卫生,连台手术之间、当天手术全部完毕后,应 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2. 凡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应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帽、一次性外科口罩、鞋。非感染手术和感染手术应 分室进行,如在同一手术间进行,应先安排非感染手术、再安排感染手术。
3. 手术器械与物品使用后尽快清洗,器械必须一用一灭菌,清洗、包装、灭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耐湿耐高温器械与物品应使用压力蒸汽灭菌。灭菌后的手术器械包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存放柜内。
4. 麻醉用具定期清洁、消毒。可复用喉镜、螺纹管、面罩、口咽通道、简易呼吸器等须“一人一用一 消毒”,清洁、干燥、密闭保存。
(二) 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
1 .保持室内物体表面、 地面清洁。 室内应设流动水洗手池, 洗手液、干手设施 (用品 ),速干手消毒剂等; 手消毒剂应标启用时间,在有效期内使用。
2. 治疗车、换药车上物品应摆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利器盒放置于治疗车的侧面; 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速干手消毒剂。
3. 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照先清洁伤口,后感染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
:炭疽、气性
1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
(试行)》 (卫医发 [20012 号),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
(WS/T311-2009),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做好防护工
坏疽等应就地 (诊室或病室 )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感染性敷料应弃置于 双层黄色防渗漏的医疗废物袋内并及时密封。
(三) 普通病房
1. 床单元应定期清洁,遇污染时及时清浩与消毒,直接接触皮肤的床上用品一人一换,遇污染及时更 换。 2. 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对床单元及其相邻区城进行清洁和终末消毒。 四、重点环节 (一)安全注射
1. 进行注射操作前半小时应停止清扫地面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活动。严禁在非清洁区域进行注 射准备等工作。
2. 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3. 尽可能使用单剂量注射用药。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应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4. 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
放置时间超过 2小时后不得使用;
。
,严禁使用用过
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 24 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 (棉球、纱布等 )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5.
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
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 7 天。
24 小
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2 次,同时更换灭
6. 药品保存应遵循厂家的建议,不得保存在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区域,疑有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 要求处置。
(二)各种插管后的感染预防措施 1.
且尽可能采用无创通气;吸痰时严格无
菌操作;重复使用的呼吸机管道、雾化器须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呼吸机管道如有明显分泌物污染应及时更 换;湿化器添加水应使用无菌水每天更换。对危重病人须注意口腔卫生,实施正确的口腔护理。
2. 导尿管:采用连续密封的尿液引流系统;悬垂集尿袋并低于膀胱水平,不接触地面。采用连续密闭 的尿液引流系统。不常规使用抗菌药物冲洗膀胱预防感染。保持会阴部清洁干燥。
3. 血管内置管:开展血管内置管的使用、维护及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培训;保持插管部位消洁,有 污染时及时更换敷贴;血管导管的三通锁闭阀要保持清洁,发现污垢或残留血迹时及时更换。每日评估, 及时撤管。
(三)手术操作
1. 择期手术病人术前清洁手术部位皮肤,备皮应当在手术当日进行,手术切口皮肤消毒范围应当符合 手术要求。手术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的要求做好洗手和外科手消毒(节 选见附件 3)。
2. 对于需要引流的手术切口,应当首选密闭负压引流,尽量选择远离手术切口、位置合适的部位进行 置管引流,确保引流充分。术后保持引流通物,根据病情尽早为患者拔除引流管。
3. 术中保持患者体温正常,防止低体温。 (四)超声检查
1 .超声探头 (经皮肤, 黏膜或经食管、 阴道、直肠等体腔进行超声检查 )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隔离膜 等。
2.每班次检查结束后,须对超声探头等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五)医疗废物管理
1. 当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收集后,置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的周 转箱内,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交接登记,记录单至少保存
3?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条件的或 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
3 年。
2. 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可采取消毒并毁形后填埋处理。
气管插管:如无禁忌、患者应采用床头抬高 30-45 度体位,
(GB18466-2005)的相关要求进行,有
(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 ,明确职责;
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登记项目齐全,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条件的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