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 会计法律 制定部门 全国人大 (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财政部) 举例 《会计法》 (99.10.31九届十二次修订通过)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规章(财政部制定、首长令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制定发布)—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种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行政处分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 隐匿、故意销毁…… 授意、指使、强令……
罚款 行政处分 罚款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 十种行为 伪造、变造……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撤职直至开除 隐匿、故意销毁…… 授意、指使、强令……
降级、撤职、开除 违法行为罚款标准
罚款标准 违法行为 对单位
对个人 两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 十种行为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伪造、变造…… 隐匿、故意销毁…… 授意、指使、强令…… 五千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 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 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 第二章
¥3016.72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壹拾陆元柒角贰分¥80003.05应写成人民币捌万零叁元零伍分
银行结算账户
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用途 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相关规定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存款账户 办理专用资金的收付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临时经营的资金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收付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P94“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
票据种类 票据功能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出票: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票据行为 承兑 保证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的时效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与支票比较项目 银行汇票 支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概念 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银行在见票时按照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同城、异地。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使用范围 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绝对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