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渝市政委[2010]41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0〕4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局(执法局)、忠县建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基准(试行)》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实际, 1 / 3
认真贯彻执行。
二、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根据《基准(试行)》要求,按渝市政委〔2010〕382号文件明确的分工,完成各自承担的处罚标准制定任务;已上报处罚标准的,要根据《基准(试行)》进行调整,并重新上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城市供水节水等市政管理职能时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正当目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遵循所属法律的目的和宗旨,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2 / 3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后果以及主观态度因素,正确估量各相关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并排除其它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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