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烟台市政府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GB50500-2008),3.2.3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接口(电子签名认证及工程造价部分)标准》中规定“造价交换文件,使用单文件发布。文件扩展名称:建设工程造价交换工程文件:*.qdz(简称:造价交换文件)”,在同一工程(指同一标段)中不得使用两个及以上的造价交换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 (2)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及项目部其他人员岗位证件电子版押存莱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3)投标单位中标后,须在中标公示期后7日内,依据烟建工程[2013]19号文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中标人应根据烟建办[2003]150号、烟政发[2004]131号文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担保。
(5)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应当将合同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顺序号: 烟台市建设工程项目 中 标 通 知 书 为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该项目在烟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 中标公示期满,经招标人确定,同意该项目中标结果,特发此证。 项目名称 项目标段 项目编号 招标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说 1. 本通知书发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留存。 明 2. 此件涂改无效。 3.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