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其中:
(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类、B类、C类、D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分、70分、50分、30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第三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A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分。
(二)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
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
(三)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
(四)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及以上。
(二)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及以上。
(三)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标可加1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核心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的,按直接认定或评审认定方式的流程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各层级人才认定核心指标、附加指标计分规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同时废止。
附录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指标
一、A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90分)
现杰出人才认定标准,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准。
二、B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70分)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A认定标准。三、C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50分)部分现地方级人才、海B认定标准。四、D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30分)部分现后备级人才、海C认定标准。
A认定标附录2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分值
附加指标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请补充、修改
社会任职单位任职
国家级载体第一负责人国家级(国际)国家级(国际)
省(部)级
地(市)级
县(区)级
其他
5
4
3
2
1
载体任职
能力贡献
教授、研究员或相当副教授、副研究员
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1.省级载体第一3.省级载体第二、第
国家级载体第二、第负责人三负责人
三负责人2.国家级载体骨4.市级载体第一负责
干人省(部)级
地(市)级个人所得100万元及以上企业所得税排名前
10-15%创始人,提供200-499个就业岗
位县(区)级
1.省级载体骨干2.市级载体第二负
责人
其他
表彰奖励
工资薪酬
促进就业
个人所得500万个人所得300万元
及以上及以上企业所得税排企业所得税排名前名前5%5-10%创始人,提供
创始人,提供
1000个以上就
500-999个就业岗位
业岗位个人所得50万元及以个人所得30万元
上及以上企业所得税排名前企业所得税排名前
15-20 -25%创始人,提供50-199个以上就业岗位
创始人,提供5-50
个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