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知识普及议案
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法律知识普及议案,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法律知识普及议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普及法律常识\的议案。请主席团提请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讨论。
中央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这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做好这项工作,对加速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提高民族的政治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尽快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小平同志早就讲过\要讲法制,真正使人民随法,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要积极地维护法律\。耀邦同志指出:\要依靠民主与法制管理国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百多个。有了法律还必须使广大干部群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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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地掌握和应用,使法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耀邦同志说:\现在的问题,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就是说,如何把法律交给人民,做到人人学法、知法、守法,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从我县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情况看,整个趋势是好的,县区(镇)、省地驻宣厂矿建立了普法领导小组,进行了普法试点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列为议事日程,当成大事来抓。二、普法工作还没有全面铺开,在群众中没有造成学法、守法的热潮。三、普及法律常识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定购法律常识读本少,培训宣传骨干不多。
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希望:一、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普法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督促地把这一工作抓紧抓好。二、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护法,这是全面开展普法工作的关键。三、公、检、法、司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机关作用。四、要应用各种宜传工具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普及法律常识热潮。 关于法律知识普及议案2
正在北京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近日正式向大会提交2个建议,呼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将空调机位列入建筑设计强制性规范\。 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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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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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将空调机位列入建筑设计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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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国人消费能力的增强,空调由前些年的奢侈品转化为居民的必需品,已经走入千家万户,成为提高生活舒适度的多数家庭必备的家用电器,由此空调也成为了建筑不可或缺的部分。特别是近几年家庭用中央空调的兴起,比如直流变频多联机,非常受消费者的欢迎,因为不仅节能、舒适、环保,还能与建筑融为一体,使得家庭环境大为改观。但很多家庭苦于建筑设计时没有考虑中央空调安装的条件,无法享受现代科技所带来的美好感受。原因是在建筑设计阶段,没有将空调机位纳入建筑设计的必需考虑范围,导致部分建筑完全没有预留空调机位,或即时有预留,但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尺寸不合理,也无法安装,所以现在城市空调安装五花八门,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同时也给安装和检修带来极大不便,甚至因此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因此,在建筑设计阶段考虑预留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势在必行。
为此,董明珠建议将空调机位安装纳入建筑设计强制规范,并制定统一的标准。同时,对统一标准的制订,董明珠也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1、首先是中央空调和家用空调的选型问题。要根据建筑使用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理念,提前规划空调机型。
2、根据空调选型,空调室外机位设计必须考虑安装、维护的操作空间,不同型号的空调室外机大小尺寸不同,安装空间有差异,要根据所调节房间空间大小估算空调机功率从而确定机位安装空间。
3、机位设计应有利于发挥空调的效率。机位设计不合理会导致制冷效率降低。室外机位空间应保证室外机侧面、背面有足够的进风空间,正面应有足够空间以免热风短路降低效率;宜布置在建筑阴影处或设置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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