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租赁物
登记公示和查询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户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与查询的当事人。
第三条 本系统本着公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和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登记公示,是指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使用系统将租赁物信息予以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依据本规则取得系统使用资格的用户,查询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用户
第六条 用户分为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和普通用户。融资租赁企业用户是指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使用系统登记
公示租赁物信息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具有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权限。
普通用户是自行注册及使用系统查询租赁物信息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权限。
第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融资租赁企业用户一经使用系统登记公示租赁物信息,即视为接受《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须知》(以下简称《用户须知》)的约束。
第八条 普通用户可直接访问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查询界面进行注册。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注册普通用户时均需真实、准确填写注册信息。普通用户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需填写登录名、密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普通用户是自然人的,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普通用户须接受《用户须知》约束才能完成用户注册。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用户登录系统后可自行修改登录密码、变更基本信息。普通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修改用户注册信息、登录密码。
第三章 租赁物信息登记公示
第十条 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包括出租人信息、承租人信息、租赁物信息和登记信息四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应先填写合同登记表,再登记公示相关租赁物信息。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如实填写合同登记表信息和租赁物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应告知承租人该登记产生的登记公示编号。因登记内容填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登记信息存有瑕疵无法查询或影响准确公示权利的,由融资租赁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用户需依照本规则登记公示租赁物信息,因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给他人造成损害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所登记公示的信息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通过登记表填写功能或批量导入功能,逐一或批量登记合同登记表信息,再就租赁物信息、登记期限等信息进行逐一或批量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租赁物的程度。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租赁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360个月。
第十四条 已登记信息存在遗漏或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通过登记变更功能,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该变更登记载明的信息是相关租赁物信息的最新状况。初始登记在登记到期日后2年内仍可查询。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注销登记: (一)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二)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灭失; (三)其他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形。
注销登记后,在登记到期日前仍可查询,登记期限届满不再对外提供该登记查询。
第十六条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登记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和相关融资租赁企业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系统进行异议标记,异议标记后应告知相关融资租赁企业。异议登记时须填写异议标记原因、异议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异议标记内容与原登记内容可按既定查询规则同时查得,可查期限与原登记相同。
第十七条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系统申请撤销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期限未满,但登记的有关租赁物已灭失的,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应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系统为登记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同一融资租赁合同内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分配一个唯一的登记公示编号,记录登记公示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登记公示编号、租赁物信息的登记公示文件。
第四章 租赁物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用户可凭已申领的系统账户、密钥登录查询租赁物信息,普通用户可凭已注册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查询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系统为用户提供三种方式查询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并以某一个租赁物登记信息作为最小查询单元:一是输入“承租人全称和租赁物型号”组合查询;二是输入租赁物的“唯一识别码”进行查询;三是通过登记公示编号查询。
前两种查询方式可查询具体某一条或几条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第三种查询方式可查询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相关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用户可查询获得的租赁物信息结果以系统生成的相关登记公示文件的形式呈现,具体内容包括:登记公示编号、登记公示时间、登记期限、登记到期时间;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等出租人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中间四位)等承租人信息;租赁物名称、厂商、型号、唯一识别码、识别码名称、租赁物详情描述、租赁物信息附件等租赁物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用户使用系统查询获得的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仅作为租赁物权属参考。用户应承担因操作不当、未按本规则操作所导致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违法使用所获得的查询信息,由此产生的侵权或其他法律后果,由该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所提供的登记公示、查询不影响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自登记期限届满后,系统将继续保存相关登记信息5年。
第二十七条 在登记平台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系统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将通过系统提前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如发生变更,将通过系统进行公告和发布,用户须遵守最新发布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