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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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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其特征是: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有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2、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情形。

(1)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4、合伙人仅余一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结算时应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1、清算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人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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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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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一、货币: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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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6、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7、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8、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 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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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条件具备的特征有: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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