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内容摘要)
罗马法创设了法人人格,而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是对其的完善的体现和发展。但无论制度本身有多么完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如公司人格形骸化、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共利益、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等等,这些都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鉴于此,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积极地探索另一种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来使该制度完善。因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出现使我们重新认识了法人制度。虽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该法理的认识,如适用场合、要件,在很大程度上有分歧,可对于该法理最本质的认识达成了共识,那就是该法理最终追求的价值是公平、正义。所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要适用该法理,要本着公平、正义这一理念。同时,对这一制度的理论分析、具体适用要件、场合以及在适用该法理时于某些具体制度的关系(如一人公司、合伙)该怎样处理,都在做积极的研究探讨。而我国实践中存在着滥用法人人格、人格混同等大量的事实,同时我国要引进国外先进的公司制度,如一人公司制度,以及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改革阶段,所以,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进一步的研究,借鉴外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对我国的现实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字:法人 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引言
萌芽于古罗马奴隶社会时期,在中世纪封建社会初步形成基本概念,
而在资本主义时期得到迅猛发展的法人制度,可以说是法律随着经济发展而对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的一种实现。而现代法人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且对于现代生活是必不可缺的。考察一下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制度赋予了公司的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当然这里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这种特权是建立在出资者丧失其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债权人丧失直接向出资者追索债务的基础上。实际上它是平衡了出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其追求的价值是多元的。它一方面又利于投资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实现出资者与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说,实现利益平衡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令人遗憾的是,不管制度本身有多么的完善,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其本身就会暴露出很多缺陷。公司法人制度亦是如此。现代社会中,由于公司的规模很大,信息获取的难度很大,加上相关的制度不健全,使得出资者以及股东在公司管理中难免会出现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使得原本统一实现的双重的价值目标的天平向效率价值严重倾斜。可这种效率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我们的法秩序之终极价值乃是人性的尊严,其内容则为自由和平等。”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矫正事实中的法人制度天平的倾斜应运而生的。它是对传统的有限责任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挑战,也是充分体现法秩序的终极价值。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分析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确立到公司法人格否认
如前所述,无论是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或是法人实在说,都在其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其那个时代是由一定的意义。而现代的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团体性,二是独立人格。③这时公司的独立人格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的相互独立,其独立的基础就在于其财产相互独立。二是公司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这就说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有一致性,而只有认识到公司的法人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分离是有限责任产生的前提,才能体会到公司法人制度对现代社会的意义。此时,以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不仅使公司的规模扩大,而且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需要。所以当历史发展到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和法人制度的完美的结合到一起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时,就使公司制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使其在资本迅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减少、利润最大实现等诸多方面发挥老其他法律主体不能比拟的作用,真正实现了法人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④随着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转变,由过去的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变,对于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认识也随之转变,最终得以确立。
; 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从公司法人制度产生的那天起就明显的成为经济的催化剂,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可人们往往在追求一个价值的实现时,而忽略了另一个价值的实
现。当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率同时,却遗忘了伦理道德价值的实现。因为虽说公司法人制度的安排十分合乎逻辑,它平衡了各个方面的利益。但由于在实践中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者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了控制权没有很好的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以致在实践中出现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财产支配权和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被侵害者由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而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此时,人们不得不思考怎样才能将这种弊端剔除,以实现法律制度本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
;针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积极探求一种制度可以制约。一方面,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注销都由法律明确的规定,并作出严格的限制,以强化公司财产与成员财产的分离。另一方面,当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时,西方一些国家创制了一种与公司人格有关的法理和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这种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人格加以否定,透过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这一制度的产生是对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非常必要的补充,是对其制度本身的完善,对于实现制度的最终价值追求,平衡各方面利益有不可取代的意义。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集中体现。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集中体现可以说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维护。由于公司法人格因股东的种种行为而已经丧失其独立性,所以,
公司法人格否认就是对这种已经丧失独立性的状态的揭示和确认。 ;公司法人制度是为了适应经济生活而制定出来的,其制定的目的被公司的设立人或股东歪曲,那么此人格就应当被否认。所以,当公司独立人格存在的目的与公司人格赋予的最初目的相违背时,法律最终会选择以正义、公平为目标,而将实际已经合法取得独立存在价值的公司人格予以否认,对此,1905年美国桑伯恩法官在审理诉密尔沃基冷藏公司一案中,首先开法人格否认之先河。他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认做法人而具有独立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辩护的工具,那么,法律应将公司只视为无权利能力的熟人组合体。
现在,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有多种学说,英美法系有“工具说”、“代理说”、“企业整体说”、“另一个自我说”,而大陆法系则有“滥用说”、“规范适用说”、“分离说”。但无论哪种学说都表明,这一法理在世界范围内不仅实践中运用,而且在理论中也进行探讨。尽管如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还是没有动摇公司法人独立性及有限责任的独立性,与此相反,此法理正对公司制度的有益补充,从而使公司法人制度的双重价值更充分的体现。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真谛在于: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因被投资人或股东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被利用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司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于其后的控制者或操纵者以及其他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可见,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集中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