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指导下真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用假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10、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触着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属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市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11、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12、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积极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工作。 13、出售畜禽时要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收购和出售鲜乳等动物产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养殖场兽药和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兽苗(疫苗)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兽苗(疫苗)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兽苗(疫苗)时应轻放轻拿、严格按照兽苗(疫苗)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兽苗(疫苗)仓库转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地面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兽苗(疫苗)出库应进行准确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兽苗(疫苗)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动物用兽苗(疫苗),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不得购进禁用兽苗(疫苗)、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兽苗(疫苗)。不得购进原料药、无中文标识进口兽苗(疫苗)。
7、疫苗存放要设有冰箱,其冷藏室内有温度计,并有每天的温度记录,按照要求保存和使用。
动物养殖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1、依据本地区动物防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程度,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确定切合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2、积极做好强制免疫病种的动物免疫工作,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3、体弱、有病、发育较差、重胎等不宜免疫的新生、补栏的动物,应在病愈、体弱康复和到免疫年龄、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打针、建立档案。
4、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低温冷冻保存,严禁反复冷冻,按规定要求稀释、保存和使用。油佐剂或水剂苗严防冻结,4-8℃保存。注射器械。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一畜一针头,防治交叉感染。
5、定期驱虫,使用抗菌药物适时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治动物发生寄生虫病和细菌性传染病。
6、使用的药物和疫苗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在有效期内,杜绝使用假冒伪劣的产品。
养殖场动物防疫卫生制度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净道和污道分离。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经常更滑消毒池内的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5、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须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厂区。
6、生产人员需要更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谨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养殖场不得饲养与本厂无关的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得外购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厂区,专职兽医不得对外诊疗。
8、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按规定进行报批,确保引进畜种种合格。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畜群混养。
9、养殖商品畜禽的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畜禽调出后要进行冲洗、消毒,至少每圈一周。
10、养殖场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11、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12、根据畜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 13、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