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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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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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
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
置、构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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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
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
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 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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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
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
响;
(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
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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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
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
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
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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