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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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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移民安稳致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市内安置的已签订完善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范围界定

第六条 淹没农转非移民指安置时选择非农安置并取得非农业户口或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农村移民。

第七条 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照万州区三峡工程淹没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使用三峡移民资金并由移民主管部门或移民主管部门委托业主实施征地,实行统征统转,签定了安置销号合同且安置到人的非农业人口。

第八条 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城集镇居民。

第九条 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纳入19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调查的淹没企业(单位)搬迁销号在册且现在失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第三章 方 式

第十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

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 1、经济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 2、正在享受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口;

3、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含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人员)家庭;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在岗就业并有固定收入人员;

5、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口家庭;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已经离退休并按月享受离退休金的人员; 7、移民外迁安置后迁入我区的人员; 8、非重庆市库区三峡移民迁入我区的人员;

9、服刑、批捕在逃人员;

10、搬迁、安置销号后家庭新增人员; 11、搬迁、安置手续未完备的人员; 12、死亡的移民人口。

(三)补助标准。

根据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家庭移民人数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400元,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2000元。

(四)补助程序。

城镇移民家庭申请困难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户籍与固定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籍所在地为主申请办理,办理时需固定居住地所在社区(村)、镇乡(街道)两级签署意见。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1、移民申请。家庭移民身份户主或委托人(移民身份的家庭成员)持相关材料到受理单位真实、完整填写《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困难补助申请表》,办理申请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作为受理单位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书记、主任、居民代表、镇乡(街道)派驻干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收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人员(2人以上)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实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交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小组按照各类移民身份界定条件和困难补助排除条件组织听证评议,提出困难补助对象初步名单,在公示栏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困难补助审批表》,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乡(街道)初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工作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查阅档案、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照困难补助排除条件对困难补助对象进一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填报《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困难补助汇总表》,报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授权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批。

(五)申请困难补助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困难补助申请书;

2、现行户口簿、移民人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淹没搬迁移民家庭须依据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人数和搬迁时淹没线下户口簿在册人员,明确其家庭移民身份人员(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将该家庭申请困难补助的移民名单写在其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原件上,并加盖公章);

5、关破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必须持有淹没搬迁企业或清算组与职工签订的安置协议;未关破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凭移民迁建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花名册到社区申报;

6、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上年度前在就业局办理的失业证; 7、到离退休年龄的移民需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证明和未享受退休金的证明;

8、证明本人移民身份及困难程度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特殊救济

(一)特殊救济对象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救济: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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