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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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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佛山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遏制违章占压城镇燃气设施行为,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损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广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划定我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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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区燃气主管部门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城镇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城镇燃气管道压力分级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划分:低压(P<0.01MPa),中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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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MPa≤P≤0.4MPa),次高压(0.4MPa

二、城镇燃气设施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

(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门站、调压站(柜、箱)、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佛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佛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佛山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遏制违章占压城镇燃气设施行为,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损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广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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