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探索
【摘要】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质量高低是体现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准。在一审法院司法实务情况中,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缺失影响着法院审判功能的合理性实现,同时也限制着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功能的发挥。努力提高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于优化法院形象、树立法律权威,建构我国民事判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为了提高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加强对应的文书规范化建设和配套制度完善。 【关键词】一审;民事裁判; 探索建议
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特别指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党的大政方针对法律文书说理性的指向已经明目了然,对于如何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最高院也在后来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明了裁判文书写作的具体改革方向和要求。大会和相关意见的召开及发布已经指明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必然要求,在依法治国的大局方针下,对法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建设已然成为必要。
第一审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形式审判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依法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除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管辖在中院及其他法院外,当前我国一审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大多集中于基层法院。主要部分决定主要内容,因此对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制度改革有必要在基层法院先行推动,从而带动二审、再审以及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改革发展。
一、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概念
(一)文书分类
1.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高质量制作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也对其他裁判文书的制作有借鉴作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是由事实和根据、理由及主文几部分构成。而 理由则是对说理性最好的解释,也即它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系到一起的纽带。理由部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
笔者暑期于十堰市郧阳区基层法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以下部分为从中阅览的判决书理由内容“根据张春镭和龚世田在本案交通事故当中各自的过错程度,确认张春镭应对龚世田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此为法官审理后得出的理由和推定的结论。
2.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书面决定时制作的民事法律文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也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以下部分为笔者暑期法院实习所阅览的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理由部分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3.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处理民事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主持当事人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达成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文书。相对于判决书讲,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构成,但比第一审判决书的内容简单。以下为笔者暑期法院实习所阅览的内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4. 第一审民事决定书
第一审民事决定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决定书是对于案件在诉讼程序中或者诉讼结束之后的某种特殊事项进行的处理,对民事决定书不能提起上诉。此裁判文书也是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仍然同前文所述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一样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二)裁判文书说理性释明
通过以上四种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的解释说明,不难发现,不管哪种文书,都少不了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释明。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列明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更要对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予以论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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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阐明裁判结论的正当理由和形成过程,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这也便是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目的。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质量的提高和完善,能够体现裁判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度,不仅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还能够规范审判权行使,发挥审判在实务纠纷解决当中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使我国公民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促进当今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基层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问题存在
(一)内容和证据存在瑕疵
1. 内容过于格式化
对于裁判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可以追溯到1955建国后董必武先生对我国法律规范的贡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要求在判决书中应当写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这样使得司法判决文书的写作逐步趋于规范化。但实际过于规范化的裁判文书必然会带来法官裁判文书撰述的自我裁量受限,所以这一规范时至今日已经成为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固定格式,并没有进行多加修改。
以(2024)鄂032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来看,文书首部指明原被告信息,事实从双方的举证内容和质证内容得出,最后结合事实给出理由并写明判决结果。现有裁判文书在吸收原有的文书特性上进一步充实发展。从过去的文书要求到现今的规范性写作,不难发现格式化的弊病凸显,基层民事裁判文书不能实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证明规则的运用、案件的生理情况以及逻辑分析推理进行全面而真实地反映。无法真实完整地反映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以上述说明的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例“根据张春镭和龚世田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各自的过错程度,确认张春镭应对龚世田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直接确认全部赔偿责任,倘若不看前文对案件事实的确定,很难发现过错程度和直接赔偿责任的联系,并没有取得显而易见的逻辑推理,而这也是当前我国固定化内容的表现。固定化裁判文书内容表现有“根据……主观过错/客观行为,确认XX负XX责任”。而这些固定内容基本上看不出主审法官的司法论证和法理分析。 2. 缺乏必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
在基层民事裁判文书当中,对于证据的论证和适用没有尽可能地展现在文书内容当中。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或者质证程序没有反映在判决书当中,法官的意见不能明确界定,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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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败诉方的证据。在笔者暑期基层法院实习的过程中,以上文所述文书内容为例“龚世田出示的郧阳区青曲镇王家山村村委会证明及其女儿龚娟娟的书面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其常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故其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村委会证明及其女儿证言是如何不能证明其符合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情形?这些举证内容是如何进行的排除?是否结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基层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只是以下结论的方式对这些举证的内容进行定性,以理服人的作用并没能达到。
而这些非法裁判的容易出现,多来自于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文书写作当中不正当的方式选择和不当的证据使用以及错误的事实认定。纵观来看,实乃缺乏必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基层民事裁判文书当中实际适用。
(二)原因不全和说理不当
基层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中可以瞥见,文书缺乏对原因表述的较少解释,忽略了审判论证和审判过程的正当性,一份裁判文书只与对应案件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上文所述的民事判决文书当中可以看出,通篇全文对原告诉讼请求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39475.96元……”,被告的辩词“对事故划分无异议:龚世田的部分诉请过高,应依法据实审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内容“2017年5月31日10时50分许,张春镭驾驶鄂C1KN33号小型轿车,由郧阳区青曲镇高速路出来左拐弯……”等内容描述甚多,占据整个裁判文书大约三分之二以上的内容。而后来的法院审理认定以及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则相对于前文事实来讲少之又少,裁判文书在事实说理中下了大量的篇幅,而这些篇幅可以在当事人举证和答辩状以及诉请当中获取,实质性的原因表述缺乏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同时对于原因的描述并没有答全。对于张春镭交通肇事的过错原因解释,裁判文书中如下释明“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张春镭和龚世田在本案交通事故当中的各自的过错程度……”
原因解释前半段部分是对侵权责任当中过错程度的赔偿和学理性规范解释,但仅仅将该规范学理解释在裁判文书当中进行列明似乎并没有起到满意的效果。行为人是如何在这场交通肇事当中有过错的,他们的过错是如何划分的?如何断定张春镭负全部赔偿责任?该责任和他的过错程度有哪些既存的因果关系?似乎在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中并不能发现。
对该案的说理依然延续三部论结构:阐述事实,引用法律,宣布判决结论,但说理不难发现前后矛盾的现象,而且裁判文书不合规范要求,没有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入手来进行分析,对于人身权等法律关系的共同构成要件,没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说理。没有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充分的阐述责任推定理由。没有排除对不构成案件争议焦点的事实,不分主次,没有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法律援引不当,所引用的《侵权责任法》、《损害案件赔偿适用标准》的叙述混乱,缺乏对法律引用过来适用的基本论证。 (三)具体实体程序存在瑕疵
基层民事裁判文书的程序问题大多变现为:内容表达不够详细,不能完全反映争议案件的本质。实质问题的解决基本上只关注判决结果的表达,而忽略了结果得出的过程。“轻过程、重结果当事人只关注裁判文书的最终结果,受这一心理的影响,法官不再对案件作出充分的说理”。法官和国人对很多问题形成比较稳定的看法,对其中涉及的一些认识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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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必要,对于给出结果的过程省略。
一些法院没有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判决书上网工作,而是让担负着审判任务的法官兼职负责判决书上网,这样无形中显著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牵扯了法官相当大的精力。而且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