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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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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3.3.8条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一、二级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三级 四级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6 7 9 7 8 10 9 10 12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 房 一、二级 高层建筑 裙 房 13 9 9 6 9 6 耐火等级 三级 11 7 四级 14 9 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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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条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米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第8.0.5.8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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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 一、二级 三级 12 14 16 停车场 6 8 1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小区与建、构筑物关系 建筑物面无出入口 向道路 高层 多层 有出入口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5.0.3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高层 多层 路 5.0 3.0 - 4.0 2.0 1.5 路 3.0 3.0 5.0 2.0 2.0 1.5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2.0 2.0 2.5 1.5 1.5 1.5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