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格投资者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投资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资者须进行内部审核,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资格、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性、投资者资产配置情况以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于公司项目股权的特定合格投资者。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合格投资者”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对私募公司进行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六条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七条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章 内部审核
第八条 内部审核组织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审核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公司合格投资者的内部审核制度制定、内部审核操作流程制定等。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了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牵引下总经理审核制、部门审核制三级审核体系。 第九条 内部审核流程
公司对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涵盖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三个环节,具体如下: 1、部门审核
市场营销部人员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特定投资者进行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业务人员将投资者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等提交至部门,由部门经理安排专人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者资料提交至总经理处。 2、总经理审核
总经理对业务部门提交合格投资者资料进行复审,并依据公司相关章程、制度,按要求梳理投资者提交/补交的资料。总经理审核时,当从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制定相应对策和实施控制措施。 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者资料进行最终复审,并将审核通过的合格投资者信息汇总、编制成册,以备证监会、券商抽查。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公司股东领导下,定期审阅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完善,确保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步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在上报股东的同时,依据风险控制委员会职权,可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干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直接将审核资料提交至风险控制委员会即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