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夏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系统复习讲义
第一章 教育法规导论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三、教育法规的地位与作用 1.教育法规的地位:目前,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从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来说,社会部门的不断分工使教育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能部门,而且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四、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第二节 教育法规的渊源
一、教育法规渊源的含义: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
(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包括: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
(四)教育行政规章,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如果是规定教育行政管理的,就叫做教育行政规章或教育规章。根据其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1
2024年宁夏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系统复习讲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内容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渊源。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概念: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它表明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年限及学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形式,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制定义务教育法已成为教育普及运动的根本性措施。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保证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正确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职业技术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是调整国家实施职业技术教育所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职业技术教育是在基础教育之上进行的。因此,在立法范围上,职业技术教育法一般不与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发生关系。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和实施,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必将为促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高等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高等学校教育活动为主,有的国家的高等教育还包括夜大、电大、函大、职大、自学考试制度等多种形式。
4.社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非学历教育而发生的教育关系的部门法,以提高公民的文化修养、丰富人民的闲暇生活、提高和训练公民的某种技术、才能等为主要内容。
5.成人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是调整因实施成人教育而制定的部门法。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主要是在职的干部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成人教育法在内容上与社会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着交叉关系。
6.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是指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根据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与品德缺陷性质和程度的差异而实施的不同于常人的教育,主要包括盲、聋、哑教育和工读教育。广义的特殊教育,兼指对身心超常和身心有缺陷少年儿童的教育。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特殊教育的重点一般为身心有缺陷的少年儿童。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的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
7.教师法,《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
2024年宁夏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系统复习讲义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工资、住房、医疗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教育经费法,《教育经费法》又称教育投资法,是为规范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部门法。在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偏低,成了教育发展的掣肘。因此,加快制定教育经费法已势在必行。要以立法的形式对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配比例以及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监督等做出规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体制。
(三)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规纵向体系。教育法规按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大小可以分为以下若干层次。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系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3
2024年宁夏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系统复习讲义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1)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教育法律义务是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3)教育义务主要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等。 第二章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第一节 教育政策概述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而制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我国目前主要的教育政策集中体现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它对我国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则,各类教育的办学体制,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加教育投资等,都作了基本的政策规定。
二、教育政策的特点和功能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有四性:即阶级性、实践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其特点有: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与表现形式
1.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和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2.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具体的表现形式有:(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
4
2024年宁夏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系统复习讲义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3)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四、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订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等几个基本环节。
(二)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主要有三个,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三)教育政策的实施
1.主要实施渠道,我国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贯彻执行实施的,其中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2.实施途径,教育政策的实施,要靠人,靠群众,党和政府要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把形势和任务告诉群众,把政策交给群众,使群众认识政策的意义,从而政策的实施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3.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第二节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两者都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都是实现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向,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制定的任何教育法规,都是以教育政策为主要依据,因此,教育法规实际上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教育政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把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教育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教育法规,就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通的约束力。
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如果在实施教育法规的过程中,对教育政策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就势必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就很难充分发挥教育法规在管理教育事业中的积极能动作用,甚至会死抠教育法规条文而违背教育政策,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