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实施细则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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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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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六)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七)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五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六条 交通工程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章 质监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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