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筑突出物退距要求】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和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河道界线要求】沿河道管理范围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后退河道管理范围界线距离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15m。
沿防洪堤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距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后退防洪堤背水坡面距离不少于40m。
第二十二条 【山体周边建筑退距要求】沿山体周边新建建筑工程,其后退与建筑基地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m。
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相关控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本原则】建(构)筑物高度控制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围墙】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其仓库、电站、电讯主机楼等对保卫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临城市道路所设置的围墙均应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5m,后退用地界线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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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5m,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少于1.5m。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限高】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净空限制】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对视线视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周围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及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层高计算】有关建筑面积和容量指标计算以及新建建筑层高、层数控制要求
(一)住宅层高在3.5m及以下时,按住宅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在大于3.5m并小于等于6.5m时,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6.5m时,按建筑面积3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且依次每增加3米增加一层计容面积。住宅建筑底层的电梯、楼梯井、门厅、过道等公共通行集散空间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层高在5.0m及以下时,按办公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办公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0m并小于等于7.0m时,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办公建筑层高大于7.0米时,按建筑面积3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且依次每增加3米增加一层计容面积。门厅、大堂、中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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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单间商业建筑层高在5.0m及以下时,按商业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商业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层高大于5.0m并小于等于8m时,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商业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按建筑面积3倍计算容积率指标,且依次每增加3m增加一层计容面积。达到2000㎡以上的大型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等建筑,建筑层高在8m及以下时,按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建筑层高大于8m时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容积率指标。
(五)地下室层高在2.2m及其以上的,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0m时,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0m时,该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层高在2.2m以下的,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该层层高的1/3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应参考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确定室外地坪,一般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0.5m。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采光天井;毗邻地面建筑主体设置的采光天井、地下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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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等面宽不应超过对应地面建筑面宽的30%。
(六)由于建设场地地势高差起伏,部分建筑存在负层的建筑设计(即该层建筑一侧在室外地面以下,另一侧室外地面以上),其建筑用途作为车库(含相应的设备用房)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作为其它用途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布置绿化小品、开敞休闲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应在3m以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该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该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八)沿街建筑底层作为架空通道和骑楼底层投影部分的空间应计入建筑密度(骑楼建筑建于建设净用地外的除外),但其对应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九)高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建筑层高原则上不超过标准层层高。
第六章 阳台、凸窗等设施相关控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基本原则】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除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工业等大空间公共建筑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筑物涉及阳台、飘窗、花架等设施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章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阳台】阳台的规定 (一)阳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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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台泛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阳台按结构形式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阳台为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凹阳台为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二)阳台的界定形式
1、凹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宜大于2.4m。
2、凸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单个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大于2.4m。
3、复合型阳台:应以主体结构为界,分两部分按照凹、凸阳台规则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单个复合型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大于2.4m。
4、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5、房屋主体结构内标注为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活动平台等敞开、半敞开的建筑空间,凡具有顶盖的,均应参照凹阳台计算全面积。
(三)阳台的设置要求
1、在规定的建筑间距内,建筑不宜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和楼梯平台;在规定建筑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应出挑阳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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