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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 3 - 第二章 建筑容量控制 ................................. - 3 -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 5 -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 10 - 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相关控制要求 ...................... - 16 - 第六章 阳台、凸窗等设施相关控制要求 ................ - 19 - 第七章 建筑沿路展开面控制要求 ...................... - 24 - 第八章 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 - 26 - 第九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 - 36 - 第十章 绿色建筑控制要求 ............................ - 37 - 第十一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 ....................... - 37 - 第十二章 绿化指标 ................................... - 37 - 第十三章 附则 .......................................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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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审批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活动。
第二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条 【地块开发控制】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地下室、地下车库(含相应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空间中有关商业、娱乐、市场等经营性用房和套型住宅的地下室专属用房、仓储用房等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开发建设用地控制】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多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 (二)高层建筑为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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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六条 【特殊地块建设控制】建筑基地短边长度不宜少于50m,且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应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前提下,方可考虑单独建设。
第七条 【零散建设用地控制】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km2,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的单位或个人建房原则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超过7 m。
(二)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外,原则应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执行。如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无具体控制要求,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10m(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城市道路、桥梁两侧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层数、高度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四)在道路红线、历史街区中的房屋重建、改建,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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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可按原房屋产权面积及历史街区风貌核批重、改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五)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六)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无法满足本规定有关间距等控制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七)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大于3.6m。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八条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正南北朝向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5倍。
2、正东西朝向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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