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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3-92
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可采用。
3.0.8 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集料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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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型和数量(也可由地质部门提供)。若集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检验;若含有活性碳酸盐集料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检验。
经上述检验,集料判定为有潜在危害时,属碱——碳酸盐反应的,不宜作混凝土集料,如必须使用,应以专门的混凝土试验结果作出最后评定。 潜在危害属碱——硅反应的,应遵守以下规定方可使用:
3.0.8.1 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8.2 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混凝土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4 验收、运输和堆放
4.0.1 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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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m,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4.0.2 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当使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第3章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4.0.3 使用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检测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A。
4.0.4 碎石或卵石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为依据。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用其它小型运输工具运输时,可按量方确定。
4.0.5 碎石或卵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m,但对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堆料高度可以增加到10m。
5 取样与缩分 5.1 取样
5.1.1 每验收批的取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5.1.1.1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5.1.1.2 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8份石子,组成一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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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同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注: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间(车辆间、船只间)材料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车皮(车辆、船只)分别取样和验收。
5.1.2 若检验不合格,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5.1.3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5.1.3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5.1.4 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以避免细料散失及遭受污染。并应附有卡片标明样品名称、编号、取样的时间、产地、规格、样品所代表的验收批的重量或体积数、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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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大于试样的最大粒径值时,应将该号筛上的筛余分成两份,再次进行筛分,直至各筛每分钟的通过量不超过试样总量的0.1%;
注:当筛余颗粒的粒径大于20mm时,在筛分过程中,允许用手指拨动颗粒。
6.1.4.3 称取各筛筛余的重量,精确至试样总重量的0.1%。在筛上的所有分计筛余量和筛底剩余的总和与筛分前测定的试样总量相比,其相差不得超过1%。
6.1.5 筛分析试验结果应按下列步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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