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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马 鞍 山 市 民 政 局 南京大学地名规划编制课题组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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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桥梁命名采词的文化内涵,地理位置贴切,反映当地历史及时代特点。 第19条 广场、绿地专名采词 可从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

1.就近就地派生。就近、就地选用名称进行派生,避免使用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进行移植,使广场、绿地名称能准确地反映和强化原地名网络的位置和指位功能。

2.系列化采词。按广场、绿地所在地域范围内原有的地名语词系列采词,或按所有广场、绿地名称自成系列的思路采词。

第20条 住宅区、大型楼盘专名采词

1.要求专名用字和词义健康、规范,符合地名命名法规的有关规定,易被社会大众理解,利于社会长久使用。专名字数应不多于4个字。

2.提倡以区块为单位,区块内所有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专名,都纳入同一名称系列之中,以强化方位感、加强指位性。建筑物专名区块的划分可以与总体地名系列区块相一致,也可从实际出发另行单独划分。建筑物专名区块及专名系列(主题)化的划分,由分区规划予以具体确定。

3.不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可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以外国地名或疑似外国语的语词作专名。

4.不允许以人名作专名。但全部由个人捐资兴建的较大型、完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建筑物,若捐资者提出要以个人名字命名为条件,则可适当放宽此项限定。

5.要在专名中含有“中国”、“中华”、“安徽”、“马鞍山”等语词时,必须出具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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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隧道、涵洞及车站专名采词

隧道、涵洞及公交站点的专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和指位不确的

要求之一: 专名。具体应符合以下诸项 1.采用当地原有的地名。

2.隧道采用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 3.采用所在的道路名称的专名。 第22条 河道专名采词

1.新开的河道长度在1千米以上者,均应赋予专有名称。但属原有河道的新开延伸段,应以原河道名称延伸指称,不另外命名。

2.新开河道,一般采用当地的地名;较长的河道可以其起迄点地名,各取一字组合为专名;在某一区域内,可以某一个共同的主题采词,形成该区域水网名称系列;属于原干流的分支者,其名称应力求与干流名称保持一致。

第四章 地名通名的规定 第23条 通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1.通名用词必须定性准确、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能与对应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属性、位置、规模、景观相适应。

2.对于原有地名通名不合规范者,应变更相应的通名;不允许同一类别的通名与其他类别通名混用;同一类别的通名原则上不重叠使用。

3.对于原有地名通名脱落或缺失者,必须补上相应的通名,使地名构成“专名,通名”的标准形式。

4.对于新建、待建的人文地理实体,需要另外选用新的通名时,必须通过充分论证,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除主、副城区外,其他地域范围内现有不符合本《地名规划》通名规范者,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需有计划地逐步纠正、理顺。

第24条 道路通名采词 1.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地名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面、地下(含隧道)和高架等交通道路。 (2) 道路通名用词为:大道、大街、路、街、巷、高架路、隧道、地下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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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过长道路进行分段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东路、中路、西路,大道北段、大道中段、大道北段等。

2.道路通名划分的基本要求。

(1)主、副城区的道路通名,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习惯,不作大的调整更改。 (2)新建区域的各等级道路通名,可不分道路走向,统一以“路”作为通名。 (3)允许有控制地使用“大道”作为道路通名。

(4)新区和老城区,都应遵守统一的道路通名等级划分规定。 各级道路通名的使用条件。 3.

(1)大道。符合使用“大道”通名的高规格交通主干道,道路宽度必须达到50米以上、

有限制地使用“大长度在3千米(公里)以上。允许个别特殊地段道路宽度在50米以下者

道”作为通名。

(2)路(街)。道路宽度在14米,50米之间,其道路规格小于“大道”而大于“巷”者。

(3)巷。用于生活便道。通常用于道路宽度在14米以下的道路。通称“巷”。“巷”仅限于老城区已有路名,新区不再采用。

(4)大型居住区、单位内部如有需要命名的通道,统一称“路”。

4.地面道路分段原则及其名称。 (1)主干道可以根据客观需要进行分段。

(2)在统一的街路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之后,以方位词(东、西;东、中、西;南、北;南、中、北)区分段位。

5.地面道路分段。

(1)“大道”长度在3千米以上,新建或拟调整的“路(街)”长度在4千米以上,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编制门牌号码的需要进行分段。

(2)走向相平行的道路的分段,大体上采取统一的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为界;主、副城区内原已分段的道路维持现状不变;对确需进行统一调整分段者,应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提出调整方案。

6.各分段名称的命名方法。

(1)必须保持各分段道路使用同一个专名和一致的通名。 (2)各段之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中)表示。

(3)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 7.主、副城区内,由于已有道路情况比较复杂,对确实需要进行分段、调整者,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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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发,逐条提出方案,不搞一刀切,以兼顾历史、方便使用,顾及市民习惯。

第25条 居民区通名采词

1.对于地名规划前的原有居民区通名,一般维持现状,不宜变动;对于因特殊情况非改不可者,则作相应改动。

2.对于新建居民区的通名,按占地面积分为五个等级:

(1)新村、小区:指总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

2)花园、花苑:指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40%以上(

或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化休闲地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达不到“花园、花苑”标准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用“园、苑、居、邸、舍”等带有居住地和房舍含义的语词作居民区通名。

(3)别墅:指3层以下,建造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且容积率不超过0.5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

(4)山庄:指依山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群)。

(5)公寓、新寓:指公共设施齐全、服务较好的高层居住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居民区。

3.根据居住区的环境、景观、设施水平和档次等特点,允许在通名前增加一个修饰性的字词,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居、嘉园、丽苑、精舍、美庐等。

4.新建的居民区一般不再使用“新村”这个通名。“新村”今后主要用于城区范围内农民村改造、“农改居”之后所建的居住区。

5.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第26条 大型建筑(含高层建筑)通名采词

1.大型建筑(含高层建筑)的界定。本《地名规划》所称大型建筑,定义在楼高为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及其他大型、高层、突出的或有方位指示、定位作用的建筑群。10层以下的大型建筑,本《地名规划》一般不予命名。

(1)大厦:指12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达不到以上标准的高层楼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大楼、商厦、广厦等作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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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桥梁命名采词的文化内涵,地理位置贴切,反映当地历史及时代特点。第19条广场、绿地专名采词可从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1.就近就地派生。就近、就地选用名称进行派生,避免使用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进行移植,使广场、绿地名称能准确地反映和强化原地名网络的位置和指位功能。2.系列化采词。按广场、绿地所在地域范围内原有的地名语词系列采词,或按所有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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