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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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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9-06 16:03 来源:未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的通知》(豫农产经〔200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请并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养殖、种植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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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规模

(1)加工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

(2)养殖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奶牛养殖小区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80万元以上)。养殖规模应分别达到: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蛋禽场存栏3万只以上;肉禽场年出栏5万只以上;奶牛场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场年出栏300头以上;羊场存栏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场水面500亩以上,年产鱼类500吨以上。

(3)种植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

(5)市场带动型企业:要求市场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1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6)综合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四、经济效益

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不欠折旧。 五、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六、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畜牧水产养殖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要原料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

在市级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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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农户的能力需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企业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管辖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预审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列表汇总,报经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然后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8月底之前,一并报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简称市农技中心),市农技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然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郑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市直有关部门正式行文并于8月底之前直接上报市农技中心。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对企业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形式及对农户的带动能力等要进行实地抽查,然后提出复审和初选意见,填列《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初选汇总表》。

第十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初选企业进行全面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予以颁证授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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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入运行监测年份的3月15日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两年运行期间发展情况汇报及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市)区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整理后,于4月15日之前报市农技中心。

三、市级考核:市农技中心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于4月底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实地对企业进行全面监测考评,提出监测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文颁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合格的企业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龙头企业统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要求统计汇总,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和次年2月底前两次报市农技中心。对拒不接受各级产业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郑农产〔200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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