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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驻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入驻标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巨鹿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第三条 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为创业者提供服务、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基地,其目的是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提供政策、融资、培训、咨询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及可能的资金扶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成本,促使落户产业园的企业迅速成长。
第二章 企业入驻 第四条 入驻条件:
1.入驻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或尚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化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并有成立企业能力的组织。
2.入驻企业必须有明确、科学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3.入驻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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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驻企业应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并在巨鹿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5.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县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县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入驻程序:
1.拟入驻产业园的企业需要向县政府提交入驻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组织县发改、国土、环保、规划、财政、国税、地税、安监、经济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对企业进行初步评审论证。
2.企业通过评审论证并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需鉅鑫公司另行设计、建设厂房的,必须与鉅鑫公司签订厂房委托设计、建设协议,在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开工保证金后,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入驻。
3.入驻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入驻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环评等手续; (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六条 入驻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