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
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建住房[2006]166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6.07.06 【实施日期】2006.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
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 1 / 2
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