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及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三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生产实际情况,以员工岗位责任轻重、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繁简为基本要素,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适当拉开岗位差距,真正体现员工收入与个人贡献、企业效益的一致。
第三条 实施本《本法》前提是做好定岗定员,对员工所任岗位进行评价,定岗定员必须做到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真正实现精干高效,岗位分析采取岗位系数的方式,按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有区别有重点的从岗位责任轻重、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再按高、中、初进行岗位排序,拉开档距,合理确定岗位档别、系数。并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各部(室)及附属机构、社管中心、公安分处及片区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工区、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设备物资中心的在岗员工,各单位根据《办法》原则,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处批准后执行。
生活服务公司、医院、四川办事组、贵阳服务部、工地小学、体育用品厂等由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工资管理办法,报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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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原则。
三、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工资制度改革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人事、用工管理制度等紧密结合起来,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真正体现员工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档次能高能低。
四、尊重历史和注重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力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 主要内容:
一、以岗位工资为主体,逐步取消分配中非岗位因素造成的工资差别,实行定岗定薪,易岗易薪。 二、在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分析基础上,适当拉开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一般岗位与关键岗位的工资差别。
三、取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线,取消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实行按岗定薪。 四、为贯彻科技兴企战略,体现技术水平与员工工资关系,吸引并稳定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员工钻研技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设立技术津贴和技术等级津贴,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
五、增设企业职能津贴。企业职能津贴是对民警在全公司的经营生产中除履行警察的社会职能外,另履行的其他管理职能的一种补充劳动报酬。
六、增设全日制国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是对公司每年引进的各类大中专生在见习期所实行的一种补助。
七、取消铁路工资区类别系数。
第三章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构成
第七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四个单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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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体,也是员工直接劳动的报酬。 计算公式:月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岗位系数是将员工所任岗位(职务)按高、中、初排序,划分为20档,每档确定相应的系数,系数范围为1.0-6.0(详见附表二)。
二、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挂钩,随公司经济效益变化而变化的劳动报酬,每年调整一次,员工因各种原因当年出勤不满半年的(不含见习生和调入人员),次年不享受效益工资。实行项目责任成本考核的单位,不执行效益工资,公司根据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通过考核核发生产奖金。
计算公式:月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三、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历年贡献积累的补充性报酬。
工龄工资是按员工每工龄年10元/人月计发,随连续工作年限逐年增长,从次年1月1日起增发,参加工作的第一年不计发工龄工资。
为了招纳人才,凡是全日制国家分配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高中上中专的国家统分生在校接受高等、中专教育的时间作为计发工龄工资的时间(本科结业、大专结业及高中上中专人员统一按2年计算),但不作为办理退休时计算工龄的时间,非全日制国家统分毕业生不得比照执行。
计算公式:月工龄工资=10×(工龄+学龄)。 四、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是指仍需要执行的津补贴,继续执行和取消的各种津补贴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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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技术津贴和技术等级津贴标准(详见附表五、六)、企业职能津贴、见习生生活补贴划入特殊工资单元,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技术津贴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含从事管理岗位的员工),发放技术津贴,专业技术职务属岗位适用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内的,技术津贴按专业技术系列相应的标准确定;属岗位相关专业系列的,一律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技术津贴发放,技术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岗位适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隧三企划[2003]551号文件执行)。
2、集团公司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专业技术津贴按向下浮动一档标准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放技术津贴,但保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①、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公司下文为准)。 ②、员工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在本部门适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外的。 (二)、技术等级津贴
1、具有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并被聘用相应岗位的员工,可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若从事的岗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不相符的,其技术等级津贴按本人取得的证书等级下调二档。
2、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并被聘用相应岗位的员工,可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若从事的岗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不相符的,其技术等级津贴按本人取得的证书等级下调一档。
(三)、企业职能津贴
1、企业职能津贴仅对全公司民警发放,民警不执行技术津贴。 企业职能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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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安分处、第八派出所最高标准=当月平均人数×300元-非在岗人数×非在岗天数×14元。 ②、其他基层派出所最高标准=当月平均人数×500元-非在岗人数×非在岗天数×23元。 2、公安分处、第八派出所当月企业职能津贴由公安分处拟定分配方案,由社管中心审核,次月15日前报人事部审批后执行;其他警员由所在单位按月考核后,在最高标准限额内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发放标准。
(四)、见习生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仅对国家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放,见习生不执行技术津贴,生活补贴标准:博士生600元/人月;硕士生500元/人月;本科生400元/人月;大专生300元/人月;中专生200元/人月,各类结业生按同类毕业生下调100元执行。
第四章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组织机构性质和工资经费来源,分类执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中的工资单元。 一、公司机关本部及附属机构、各片区指挥部、公安分处执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中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和特殊工资。
二、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区、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设备物资中心执行岗位等级工资中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特殊工资。
第九条 员工的岗位等级工资必须以公司人事部门所聘任(用)的岗位(职务)为准,被聘任(用)为双重岗位的员工可按就高的原则核定岗位工资。
各种兼职原则上不作为核定岗位工资的依据。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见习生套档详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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