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总会章程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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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阳光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海洋学院阳光总会是主要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校级学生社团组织,接受校学生处的领导和校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帮助。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大家庭。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根本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利益,反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意愿,倡导“感恩奉献,回报社会”,积极推动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代表和维护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其服务,沟通广大同学与党、政府、社会和学校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 根据会员的需要,提供丰富的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机会,努力构建好他们与学校、社会之间的联系,全面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 (三) 倡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自力更生”的精神,努力培养其创业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资助中心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学校各学生组织的联系,树立浙江海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监督。 第五条《阳光总在风雨后》为本会会歌。
第六条 “分担风雨,分享阳光” 作为本会统一宣传用语。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每学年被学校认定的具有浙江海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的在校本科、专科学生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部拥有平等的选举权、表决权,享有被选举权(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
(二)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总会帮助解决。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
(二)认真学习阳光总会章程及学生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知识;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该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阳光总会会长席为阳光总会最高权利机关,本会执行会长席负责制。
第十一条 阳光总会会长席常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四名。 第十二条 会长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把握本会工作方向,决定各项重大决议。
(二)执行上级领导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和监督各部门工作;
(三)领导各二级学院阳光分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召开各类本会内部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常设综合服务中心、新闻采编中心、信息宣传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文化艺术中心、阳光培训中心等七大职能中心及十二个阳光分会。 第十四条 院(系)阳光分会:
(一)院(系)阳光分会为校阳光总会的基层组织,在二级学院(系)党组织领导和学工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 院(系)阳光分会应执行阳光总会的决议,认真完成阳光总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分会的活动;
(三) 院(系)阳光分会应定期向校阳光总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阳光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院(系)阳光分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阳光总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阳光分会工作需要决定,报校阳光总会备案;
(五)院(系)阳光分会可经阳光会员代表大会、阳光会员代表会议或以其它方式民主产生;
(六)院(系)阳光分会应积极参加校阳光总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七)院(系)阳光分会会长须按时参加校阳光总会召集的会长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院(系)阳光分会应与校阳光总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