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房地产专用术语解释
1、房地产: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产总是与地产联贯为一体的,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房地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经营者与使用者的交易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房地产经营者投资开发后,从事房屋出售、出租、土地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
三级市场,是指在二级市场的基础上再转让或出租的房地产交易。 3、 国土局:
代表国家行使±地所有者职权以及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一个政府部门。 4、 商品房:
是指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经过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可领独立房地产证并可转让、出租、继承、抵押、赠与、交换的房地产。 5、发展商: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6、代理商:
经政府批准成立,从事房地产的咨询、经纪、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办房地产的出售、购买、出租、承租及物业咨询评估报告、销售策划等业务提供有偿服务。 7、土地类型:
按其使用性质划分力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综合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及自由集资、微利房月地。 8、土地权使用年限:
是指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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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主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继续使用,如果不符合则该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现政府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9、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予政府的费用。 10、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杈,具体容是指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围对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外分的权利。简单说就是拥有使用该房屋或出租该房屋获取租金收入,出售该房屋获取增值,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融资或贷款等权利。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小叫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房屋,开发商拥有产权并独立出售,出租的车库等有产权,但像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土地及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11、如何办理产权:
每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必须在开发商取得该套房屋所在整幢楼的大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明、企业相关资料文件等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立契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由开发商代办。 12、房地产产权登记:
指凡在规定围的房地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实施有效管理,并确定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登记机关设置房地产登记册,按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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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土局产权登记处:
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继承、赠与等手续的部门。
14、公证处:
是一个国家的证明机关,是法律公证的机构。 15、房地产证:
是房屋土地权属凭证二合为一,是房地产权的法律凭证。 16、房地产公证:
公证机关对房地产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行为的合法性作法律公证。
17、高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规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办理此证,发展商将有关资料送到国土局申请,批准后方可预售楼花(现楼不需此证)。 18、房地产买卖合同:
是由国土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销的房地产合同可免做公证,外销的房地产合同必须做公证。
19、房屋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围的一切权利。 20、房屋使用权:
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21、银行接揭:
是指购房者购买楼房时与银行达成抵押贷款的一种经济行为,业主会付一部分楼款,余款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购房者的楼房所有权将抵押在银行,购房者将分期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偿还完毕后,楼房所有权归己。 22、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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