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与应急中心管理办法
总 则
机械化养护中心主要工作是承担道路的养护以及道路水毁、应急抢险、道路保畅等任务。
在养护方面,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小修保养、大中修、预防性养护、专项修复、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安保及灾害防治等养护工程,对管辖范围内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集中突击养护。
在应急方面,承担管理范围内的应急、抢险保通任务。对管理范围内所有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因突发事件、突发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件造成的一般损毁或阻碍正常通行的道路进行迅速抢修、恢复和加固,实现快速、及时养护,确保道路的畅通。
为了进一步提高养护生产水平,提高行业管理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人员、设施设备、材料的科学化管理,保证人机安全,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条例等,本着“科学化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人员、设备管理
第一条 机养中心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做好道路桥涵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小修保养应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并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防治结合,治理道路桥梁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道路桥梁的抗灾能力。
第四条(1)应急领导组成员接到通知后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养护部接通知后
a)立即组织抢险人员、抢险救援机械、物资,10分钟内出发,抢险救援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险救援机械1个小时到达现场。
b)到达现场后立即配合交警、路政、消防、医疗部门开展救援抢险工作。
c)受损道路桥梁修复技术方案确定后立即投入修复工作。 第四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严格按照机械操作手册使用设备。
第五条 机车操作人员应当对负责机车定期日常保养。 第六条 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带病”作业和超负荷运转,当发现设备有超载或出现异常状况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机养中心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所有设备和车辆严禁酒后操作,严禁对处在工作状态中的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作业,在非生产时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和车辆。
第八条 操作人员和驾驶员须相对稳定,以便于定期对设备和车
辆进行保养。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和保养记录,定时上报使用和保养记录。
第九条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
第十条 需要检验和年审的机械设备和车辆要按时检验,不得漏审、拖审。
第十一条 当使用机械设备和车辆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机械、车辆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所有设备严格进出库管理,并做好登记。
设备维修管理
第一条 所有设备维修配件,由机养中心和维修点协调采购、维修更换。
第二条 设备维修需先报告养护中心,经负责人同意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否则费用自付。
第三条 因机、驾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机械故障或损坏,按规定赔偿。故意操作失误或损坏机械,除维修费自付外,并处罚金;如果后果严重公司将直接开除,同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机、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第五条 机械、车辆维修时,驾驶人员或管理人员必须跟踪维修。
库房管理
第一条 库房物资流动性大,为保证随时掌握物资变动情况,避免短缺丢失,必须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清仓盘点工作,库房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材料出入库记录,并协助文员建立设备台账。
第二条 库房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材料、设备进出库管理,必须做好材料、设备的进出库验收(数量、质量、产品的合格证等)、登记、保管。
第三条 库房管理人员对入库的设备要对它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维修恢复。
第四条 材料入库后,库房管理人员要将材料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安全,严禁混合堆放。
第五条 要节约仓容、合理使用仓容。大型设备与小型设备不得杂乱停放。
第六条 库房应定期检查防火设施的使用实效,库房内做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