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 2017〕129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 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 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以
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 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 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 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强化执法检查, 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 11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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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 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 事故隐患,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 行业类 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 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 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 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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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 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 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 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 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 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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