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开展规范有序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考勤原则
1、 考勤周期按“自然月”核算,即自公历当月1日至31日为一个考勤当月; 2、 考勤管理实行“签到考勤与刷卡考勤”相结合;
3、 签到考勤实行“定时签到与现场监督”相结合;刷卡考勤实行“日内刷卡与跨天申报”相结合; 4、 标准工时工作制假期(含倒休)最小核算单位为0.5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假期(含倒休)最小核算单位为2小时。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 集团总部负责北京派驻公司人员的考勤核定;
2、 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整体的考勤管理、监督、审核; 3、 公司各部门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 第五条 作息时间
1、 标准工时工作制(五天工作制):
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为: 1)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午休(就餐):12:00—13:00,下午:13:00—17:30);
2) 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2、 综合工时工作制(六天工作制):
企业工程体系、营销体系、安保体系等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相关相关体系员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综合工作时间为: 1) 工作日: a)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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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1:30,午休(就餐):11:30-13:30,下午:13:30-17:30); b) 周六
(上午:8:30-11:30,午休(就餐):11:30-13:30,下午:13:30-15:30); 2) 公休日:星期日
3) 每周工作时间亦可依据呈报批准后的《工作排班表》执行五天7小时和一天5小时工作标准
或执行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其他相关工作标准。 3、 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企业高级管理及个别岗位员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平衡员工作息,以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 工作日:作息时间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实行工作值班制,即基本工时与值班工时相结合的形式。
员工工作值班期间,在保持警戒的前提下可以适时、适量休息,一旦工作任务产生,必须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具体工作时间以《工作排班表》为依据或以企业与员工协商生成的员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自行安排作息的相关规定、协议为依据; 2) 公休日:无(融入到工作值班作息时间中)。
4、 如有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企业可对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员工应服从企业的工
作安排。 第六条 考勤管理 1、 交报时限:
1) 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次月《工作排班表》(依据所执行的工作制标准排
班)经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交报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档;
2) 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次月《月度考勤记录表》经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
连同各类证明材料及呈报批准后的《假期申请单》、《加班申请单》、《倒休申请单》、《公差审批单》、《非正常考勤确认单》等交报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存档;
3) 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需于每月5日前审核、整理、汇总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并生成《月度考
勤汇总表》呈报批准后转财务管理部作为工资核算凭证;同时做好分类归档工作。 2、 考勤纪律:
1)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打(刷)卡或其他考勤方法; 2) 迟到:晚于上班时间打卡者或者晚于部门/公司会议、公司培训、公司级活动规定时间者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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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迟到;
3) 早退:早于下班时间打卡者或者早于部门/公司会议、公司培训、公司级活动规定时间者视
为早退;
4)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于规定上下班时间前后15分钟内打卡可不算迟到、
早退,超过15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打卡者为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未打卡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为旷工;
5) 员工考勤不允许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包括代签到或签退),如发现替代行为,
替代人和被替代人均按旷工1天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6) 当月迟到、早退、未打卡,一次扣15元。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倒休时间与迟到时间相抵
消的做法;
7)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遇事须请假,应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呈报批准后交报综合管
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告知直接上级同意,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员工应及时向部门主管和综合管理办公室销假。如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8) 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公外出应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假期类型为
正假)呈报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9) 员工因公出差应填写《公差审批单》呈报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私自出差按旷工处理; 10) 员工按时上下班,但无打卡记录者,需填写《非正常考勤确认单》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
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档;
11) 连续请假超过15天以上,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内容,员工应予以接受。 3、 矿工及处理: 1) 下列行为属旷工:
a) 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即擅自离岗或准假后逾期未归又不办理补假手续;
b)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或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c)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病休证明单,涂改或伪造病假证明单者,其休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d) 因病长期休假或因工负伤须于每月3日前交齐休假证明单,逾期不交者按旷工处理; e) 休假期满拒不到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f) 企业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旷工处罚:
a) 当月旷工累计达一天以内者,处以双倍当日工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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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月旷工累计达三天者,扣发全月工资;
c) 当月旷工累计超过三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不予以任何经济
补偿;
d)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 4、 加班、倒休:
1) 企业不提倡加班,因经营或工作需要由企业安排或认定的需要超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加
班;
2) 下列情况或人员不计为加班:
a) 因工作失误、拖拉、效率不高、计划不周造成的超时工作; b) 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的非突击性工作的超时工作;
c) 员工因自身原因于下班后、休息日或节假日自愿在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或停留在企业的; d) 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 e) 员工工作日因公出差;
f) 工作日内不足一小时的超时工作; 周末不足四小时的工作; g) 企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会议及举办文体活动等; h) 未提前上报加班申请的,或未经公司书面批准的情形; i) 无记录、无证明的超时工作不予承认。
3) 员工加班前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呈报批准后执行,并及时交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存档; 4) 出差期间遇休息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内)的不计为加班;
5) 原则上法定节日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则按照国家规定以加班费
形式支付加班报酬;
6) 法定节日外加班,一般情况下以倒休形式给予相同时间的休假补偿,不再计发加班费;当日
加班的倒休需在年度内休完,过期不休视同放弃,且不跨年累计;
7)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不能补休者,应给予一定金额的加
班费:
a) 法定节日加班:日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b) 公休日加班:日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c) 延长工作时间: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d) 员工平日加班、加点(2小时以上)、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依规定给予餐补、交通补
助。
8) 员工倒休需填报《倒休申请表》,呈报批准后执行,同时交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存档; 9)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参与企业重大项目(如住交会等)员工的加班倒休由企业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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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倒休计算: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倒休一天;加班时间累计4小时,倒休半天。不足折算的
时间与下次加班累计计算;
11) 经公司安排的加班20:30以后的,给予加班餐费补助10元/人·次,加班至21:30以后的
可报销出租车费,应为企业到常住家庭地址的距离。周末或节假日加班超过4小时的,可享受加班餐费补助。 5、 违纪处理:
1) 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企业的考勤管理办法。休假需填写《假期申请单》呈报批准后生效,凡
无故未打卡的,均按旷工处理;
2) 加班、倒休须填报《加班申请单》、《倒休申请单》呈报批准后生效。 6、 审批权限及流程:
详见《假期、加班、倒休、公差审批流程及批准权限表》。
假期、加班、倒休审批流程及权限表
项目类别 申请 时限 审核 直接上级 直接上级 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 常务副总 常务副总 直接上级 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 主管副总 主管副总、常务副总 总经理 主管副总 集团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办公室 审批 复核 批准 部门经理 主管副总 常务副总 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部门经理 常务副总 综合管理办公室、集团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办公室 综合管理办董事长 公室、集团人力资源部 常务副总 综合管理办公室、集团人董事长 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办公室 审核备存档 主管级(含)三天内 病假、事假、以下 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年假、探亲假;加班 三天内 高管级人员 三天及以上 主管级(含)以下 哺乳假、正假;倒休 高管级人员 经理级人员 经理级人员 三天及以上 三天及以上 三天内 综合管理办公室 常务副总 总经理 集团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办公室 集团人力资源部 经理级(含)公差 以下 高管级人员 主管副总 常务副总 总经理 说明:经理级含部门负责人、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7、 申请时限:
详见《假期、加班、倒休申请时限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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