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修改草案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拟改为8岁 3月12日下午,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两高工作报告”等。
从会场公开宣读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决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6周岁改为8周岁。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下调,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用自己母亲的手机在朋友圈中发了数百元的微信红包,母亲发现后,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有些人将红包钱退了,有些人没有退。
如果按照“六周岁”的规定,孩子母亲就不能以孩子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钱。
在历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意见均不统一。 不过,这一规定还是延续到草案四审稿。
今年3月10日,各代表团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其中修改部分即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规定。
全国法律委员会称,针对这一规定,有的代表提出,6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的10周岁规定不变;还有的代表建议下调至6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将现阶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修改为8周岁。
本次民法总则的制定中亮点纷呈:比如保护胎儿利益、非法人单位的主体、延长诉讼时效、未成年保护等等。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十八周岁以上,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独立承担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如:一名11周岁的未成年人,用自己的零用钱购买价值50元的文具,该行为有效,因为购买价值不高的文具与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如果该未成年人擅自使用5000元购置一部手机,如果其父母不同意,则购置手机的行为无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心智还未完全成熟,尚不具备处置较大数额资金的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是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所做实施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特别规定: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应担责
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 3月10日,各代表团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的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惩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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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代表审议稿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