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道路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宣读提纲
2市政大、中修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促进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辖区内的改扩建、翻建的城镇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质量验收。大、中修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工厂厂区、生活小区、社区等内部道路工程施工可参照本规程使用。
1.0.3 城镇道路工程中采用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本规程应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配套使用。
1.0.5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道路工程的材料与施工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3.1节、第3.2节的规定执行。
2.0.2 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及其验收程序和道路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的规定执行。
2.0.3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拟采用的施工工艺等具体情况,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可按照下表的规定执行。
表2.0.3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单位分部工程(子单名称 位)工程 每个标段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步行街 广场 基层 路基 名称 路基土方、路基石方、 路 床、 路 肩、 土质及石质边沟边坡、 预制混凝土制品边沟、边坡、软土地基处理、路基排水、回填 砂石基层、碎石基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沥青碎石基层、石灰土类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旧路面再生利用、级配碎砾石、块石基层 程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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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面层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 沥青混凝土面层、 天然石材面层、透层粘层和封层、砌块面层、沥青表面处置面层、沥青碎砾石面层、沥青贯入式面层 设施带(绿路缘石、平石;土方回填 化) 排水设施 雨水口与支管;倒虹吸管;护底、护坡 砌体结构声屏障;金属结构声屏障;防眩设施;栏杆、地袱、扶手;隔离墩、防撞墩;波形梁护栏;隔离栅 挡土墙基础、挡土墙钢筋、 现浇混凝土挡土墙模板、现挡土墙 浇混凝土挡土墙、 预制混凝土挡土墙板、挡土墙板安装、加涵洞 筋土挡土墙、砌体挡墙 附属 构筑物 安全环保设施 功能性试验 弯沉试验 2.0.4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等控制资料。
2.0.5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2.1 一般规定
2.1.1 本章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的检查验收。
2.1.2 施工测量所使用仪器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4.1.2条的规定执行。
2.1.3 施工测量检验应具备以下资料: 1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合格证书。
2 水准点、导线坐标点的交接记录和复核记录。 3 施工测量记录和复核记录。 4 路基加密放样点的计算审核记录。
2.2 测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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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2.2.1 水准点、导线点的交接记录及复测具体要求,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2.2.2 水准点闭合差:±12Lmm,式中:L为水准点间的水平距离,单位:K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2.2.3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快速路和主干路为±16n (秒),一般道路为±24n (秒)。式中n为测站数。
快速路和主干路坐标闭合差:≤1/10000,一般道路坐标闭合差:≤1/50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2.2.4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2.4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 序号 1 2 3 固定测桩间距离(m) <200 200~500 >500 允许偏差 l/5000 1/10000 1/20000 一般项目
2.2.5 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一般项目的检查,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4.2.2~4.2.4条的规定执行
3 道路各结构分项规定
3.1路基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路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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